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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婉甄
選任辯護人 陳以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婉甄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拾壹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李婉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部分犯行,然有證人證述、通訊監察譯文等證據資料在卷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為最輕法定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 、3 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06 年8 月30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部分犯行,然有證人證述等前述證據資料在卷可參,足認其涉嫌上開罪嫌重大,認上述羈押保全原因依然存續,因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且被告無刑事訴訟法法第114條各款所規定情形。
爰裁定被告自106 年1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林春長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鴻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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