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06,訴,37,2017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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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維琛
許永輝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吳昱圻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維琛、許永輝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偉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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