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06,選訴,1,2017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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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選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芳旋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選偵續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檢察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補正如理由欄第三點所示事項及被告犯罪之證據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理 由

一、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又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至其期間,宜審酌個案情形及補正所需時間,妥適定之,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核先敘明。

二、本件檢察官以被告林芳旋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等罪嫌,並提出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證人證述等為證。

三、本院認有下列事項,亟待檢察官釋明並指出證明之方法: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告訴人陳滄江登記參選民國105年1月16日舉辦之第九屆立法委員選舉金門縣選區之登記、公告候選人號次、公告當選人名單等相關公告或文件。

㈡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被告林芳旋、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欄編號1所示證人陳志強於中國國民黨擔任黨職之相關資料。

四、本件定於106年7月24日下午2時30分行準備程序,不另通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林秀菊
法 官 梁世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偉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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