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07,交附民,3,2018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洪天然
兼 訴 訟 葉緣珍
代 理 人
被 告 董昱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請求賠償之金額、慰撫金等尚須調查而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長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梨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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