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07,交附民,8,20181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李珮玲
代 理 人 歐秀治
被 告 吳雅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請求賠償之金額等事項尚須調查,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乃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人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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