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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8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重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6號、107年度偵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一0七年四月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二法庭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0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10日下午2 時30分,於本院第二法庭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鴻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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