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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福財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福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福財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於民國99年8月25日撤回上訴判決確定,現在監執行中;
茲受刑人業於107年2月23日獲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陳福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
受刑人於99年9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2月23日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13年4月6日,羈押折抵8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3年1月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5549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瑞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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