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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誌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誌國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誌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同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釋字第 144號、第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
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 號判例意旨參照)。
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李誌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其中如附表編號9、10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前揭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聲請定如附表所示之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名之定刑聲請書影本一份附卷可稽,核符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
是檢察官聲請就上開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參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外部性界限」,即指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3年8月至各刑合併之刑期5年8月(計算式:5月+2月+2月+2月+2月+2月+2月+3月+4月+3年8月=5年8月)間定其應執行刑;
並基於前述法律目的及秩序等「內部性界限」,考量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8及編號9至10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3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及3年10月。
揆諸上述說明,本院所定應執行刑之刑度裁量,除應高於3年8月外,亦不得踰越4年11月(計算式:5月+8月+3年10月=4年11月),爰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以符合罪刑相當及量刑比例之原則。
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理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與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梨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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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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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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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6年2月8日 │104年12月2日至104年12月6│ 104年12月29日至105年1 │
│ │ │日 │ 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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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金門地檢署106年度毒偵字 │金門地檢署105年度毒偵字 │金門地檢署105年度毒偵字 │
│訴)機關│第65號 │第144號 │第144號 │
│年度案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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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6年度城簡字第91號 │106年度訴字第13號 │106年度訴字第13號 │
│實├──┼────────────┼────────────┼────────────┤
│審│判決│106年7月11日 │107年2月1日 │107年2月1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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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6年度城簡字第91號 │106年度訴字第13號 │106年度訴字第13號 │
│決├──┼────────────┼────────────┼────────────┤
│ │確定│106年7月25日 │107年2月22日 │107年2月22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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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 是 │ 是 │ 是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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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金門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24│金門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6號(金門地院106年度訴字13號│
│ │號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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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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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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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 │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 ,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 ,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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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1月25日至105年1月 │ 105年3月15日 │ 105年9月27日 │
│ 29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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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地檢署105年度毒偵字│ 金門地檢署105年度毒偵字│ 金門地檢署105年度毒偵字│
│ 第144號 │ 第144號 │ 第144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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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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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訴字第13號 │ 106年度訴字第13號 │ 106年度訴字第13號 │
│────────────┼────────────┼────────────┤
│107年2月1日 │ 107年2月1日 │ 107年2月1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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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
│106年度訴字第13號 │106年度訴字第13號 │106年度訴字第13號 │
│────────────┼────────────┼────────────┤
│107年2月22日 │107年2月22日 │107年2月22日 │
│ │ │ │
├────────────┼────────────┼────────────┤
│ 是 │ 是 │ 是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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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6號(金門地院106年度訴字13號定應執行8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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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 8 │ 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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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藥事法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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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 │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3年8月 │
│,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 ,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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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10月11日 │105年12月23日至105年12 │104年10月1日至104年10月 │ 105年3月11日 │
│ │月27日 │31日 │ │
├────────────┼────────────┼────────────┼────────────┤
│金門地檢署105年度毒偵字 │金門地檢署105年度毒偵字 │金門地檢署105年度毒偵字 │金門地檢署105年度毒偵字 │
│第144號 │第144號 │第144號 │第144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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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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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訴字第13號 │106年度訴字第13號 │106年度訴字第13號 │106年度訴字第13號 │
│────────────┼────────────┼────────────┼────────────┤
│107年2月1日 │107年2月1日 │107年2月1日 │107年2月1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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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
│106年度訴字第13號 │106年度訴字第13號 │106年度訴字第13號 │106年度訴字第13號 │
│────────────┼────────────┼────────────┼────────────┤
│107年2月22日 │107年2月22日 │107年2月22日 │107年2月22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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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 是 │ 否 │ 否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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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6號(金門地院106年度訴字第13│金門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7 │金門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7 │
│號定應執行8月) │號(金門地院106年度訴字 │(金門地院106年度訴字13 │
│ │第13號定應執行3年10月) │定應執行3年10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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