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弘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弘文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弘文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宣告刑均在有期徒刑6月以下,且均得易科罰金,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不得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合先敘明。
三、查受刑人張弘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29頁)。
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理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各罪,均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出抗告狀。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
│ │ │ │ │
├──────┼─────────────┼─────────────┼─────────────┤
│宣 告 刑│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犯 罪 日 期│107年2月10日 │107年3月31日 │106年10月8日 │
│ │ │ │ │
├──────┼─────────────┼─────────────┼─────────────┤
│偵查(自訴)│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7年度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107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7年度 │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64號 │年度偵字第288號 │撤緩偵字第12號 │
│ │ │ │ │
├─┬────┼─────────────┼─────────────┼─────────────┤
│最│法 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城交簡字第12號 │107年度城交簡字第30號 │107年度城交簡字第45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7年3月15日 │107年5月2日 │107年6月27日 │
├─┼────┼─────────────┼─────────────┼─────────────┤
│確│法 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城交簡字第12號 │107年度城交簡字第30號 │107年度城交簡字第45號 │
│決├────┼─────────────┼─────────────┼─────────────┤
│ │確定日期│107年4月3日 │107年5月22日 │107年8月21日 │
├─┴────┼─────────────┼─────────────┼─────────────┤
│是 否 得 │ 是 │ 是 │ 是 │
│易 科 罰 金 │ │ │ │
├──────┼─────────────┼─────────────┼─────────────┤
│備 註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7年度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7年度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7年度 │
│ │執字第97號執行。(已發監執│執字第165號執行。(已發監 │執字第266號執行。 │
│ │行) │執行)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