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07,聲再,2,201803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劉建志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3月7日105年度訴字第34號第一審確定判決(起訴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1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聲請人劉建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然其尿液報告僅有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呈陽性結果,並未有海洛因之反應,惟其毛髮檢驗報告呈海洛因陽性反應,然毛髮檢體包括頭髮、腋毛、陰毛等,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之1等相關規定所規範之檢體,亦乏法定檢體採集程序、檢驗標準及排除偽陽性之基準,則聲請人尿液中既無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自不得援用毛髮檢驗報告認定聲請人有施用第一級毒品之唯一依據,可資證明聲請人應受無罪判決。

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聲請再審等語。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又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29條所明定。

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

而同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無須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106年度台抗字第602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雖對上開詐欺案件請求再審,惟遍觀全卷,除提出刑事聲請再審狀外,並未附具前揭本院第一審刑事判決(即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所聲請人所指之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6年度毒抗字第2號裁定之證據,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請求再審,顯然違背法律上程式,且無庸命其補正,故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逕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瑞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