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07,聲判,3,2018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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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判字第3號
聲 請 人 戴克宏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歐陽㒞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檢察長107 年度上聲議字第26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調偵字第54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而考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 其立法理由,係為防止濫行提出聲請,虛耗訴訟資源,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72條第3項之規定,明定交付審判之案件,必須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程序始稱合法。

惟於聲請時業經合法委任律師提出,嗣後始解除律師委任者,不論其解除委任係雙方合意或單方片面提出,為保障聲請人訴訟上利益、使其明瞭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應先定一定期間命其另行委任律師以為補正,如當事人逾期仍未補正,始得予以駁回,以維其權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0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戴克宏於提出本件聲請時,固有委任王文宏律師為代理人,然聲請人業已於107 年6 月28日具狀陳報已解除委任。

依前開說明,爰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委任律師,以符該條規定之精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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