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07,自,1,2018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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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自字第1號
自 訴 人 江添祥
上列自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且提起自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同法第343條、第273條第6項規定至明。

二、經查,本件自訴之提起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且自訴人本人亦不具律師資格,業據本院依職權查詢法務部律師管理系統確認無訛。

揆諸上開說明,爰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上開程序要件(即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

逾期不補正,即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長
法 官 林秀菊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柏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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