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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號
107年度易字第35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茂霖
選任辯護人 薛國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第一項之「附表一編號五及編號七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第一項「王茂霖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及編號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及編號七『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其中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附表一編號五及編號七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中「附表一編號五及編號七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因無定執行刑之必要,顯屬贅文,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予以刪除。
至附表一編號五之「罪名與宣告刑」欄內之「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文字乃屬誤載,應併予刪除,並勘誤如附表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人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附表一:
┌──┬────┬──────┬───────┬─────────┬──────────┬─────┐
│編號│時間 │地點 │行為 │罪名與宣告刑 │沒收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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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6年11 │由新北市樹林│被告王茂霖以2 │王茂霖運輸第二級毒│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 │有毒品危害│
│ │月21日或│區中洲街51巷│萬3500元販賣第│品罪,累犯,處有期│所示之物沒收銷毀之。│防制條例第│
│ │22日 │1號統一超商 │二級毒品甲基安│徒刑貳年拾月。 │編號17至19所示之物沒│17條第1、2│
│ │ │慶斌門市寄送│非他命17克給謝│ │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項之適用 │
│ │ │至金門縣金城│嘉雄,並以包裹│ │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伍│ │
│ │ │鎮珠浦南路13│郵寄方式從新北│ │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號 │市寄送至金門縣│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予不知情之包裹│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收件人馬志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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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6年12 │新北市樹林區│被告王茂霖以 │王茂霖販賣第二級毒│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有毒品危害│
│ │月17日下│東榮街107號 │2200元販賣第二│品罪,累犯,處有期│新臺幣貳仟貳佰元沒收│防制條例第│
│ │午5時許 │「全家便利超│級毒品甲基安非│徒刑貳年拾月。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17條第2項 │
│ │ │商」 │他命1公克給鍾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刑法第59│
│ │ │ │勝煌 │ │追徵其價額。 │條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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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6年12 │新北市樹林區│被告王茂霖以18│王茂霖共同販賣第二│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均有毒品危│
│ │月28日下│東榮街107號 │00元賣第二級毒│級毒品罪,累犯,處│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害防制條例│
│ │午8時許 │「全家便利超│品甲基安非他命│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第17條第2 │
│ │ │商」 │1公克給鍾勝煌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項、刑法第│
│ │ │ │,並由被告劉寬│ │追徵其價額。 │59條之適用│
│ │ │ │原送至左列地點│ │ │ │
│ │ │ │交付,並收取價├─────────┼──────────┤ │
│ │ │ │金返回被告王茂│劉寬原共同販賣第二│ │ │
│ │ │ │霖住處交給被告│級毒品罪,處有期徒│ │ │
│ │ │ │王茂霖 │刑壹年拾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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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7年1月│新北市土城區│被告王茂霖施用│王茂霖施用第二級毒│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0│ │
│ │30日凌晨│中正路74巷1 │第二級毒品甲基│品罪,累犯,處有期│所示之物沒收銷毀之。│ │
│ │3時許 │弄1號2樓 │安非他命1次 │徒刑柒月。 │編號2至9、12所示之物│ │
│ │ │ │ │ │沒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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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7年1月│新北市土城區│被告王茂霖無償│王茂霖犯轉讓禁藥罪│ │ │
│ │30日中午│中正路74巷巷│轉讓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12時 │口之統一超商│甲基安非他命 │肆月。 │ │ │
│ │ │ │0.5公克給劉寬 │ │ │ │
│ │ │ │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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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7年1月│新北市樹林區│被告劉寬原施用│劉寬原施用第二級毒│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3│ │
│ │30日中午│佳園路1段41 │第二級毒品甲基│品罪,處有期徒刑參│至15所示之物沒收。 │ │
│ │12時30分│巷28弄12號1 │安非他命1次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樓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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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6年12 │新北市樹林區│被告王茂霖交付│王茂霖共同持有第二│ │ │
│ │月1日 │佳園路1段41 │第二級毒品甲基│級毒品罪,累犯,處│ │ │
│ │ │巷28弄12號1 │安非他命47公克│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
│ │ │樓 │予同案被告鄭景│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村,而共同持有│仟元折算壹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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