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07,附民,1,2018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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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陳天成
訴訟代理人 黃文欣
被 告 陳俊宇
許祥奇
洪煜凱
楊恕皓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請求賠償之金額、慰撫金等尚須調查而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長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梨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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