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王睿煥
王家綺
王煜騰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胡品玲
被 告 陳自強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 106年度訴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長
法 官 林秀菊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