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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被 告 呂美萍
上列被告因 107年度訴字第24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以 107年度訴字第2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長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江柏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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