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08,侵訴,3,202003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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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侵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逸麒



選任辯護人 張本皓律師
羅敏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張逸麒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09年4月6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列被告張逸麒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8年9月6日將其收押,並經本院先後於108年11月26日、109年1月20日仍有前揭羈押事由及具備羈押之必要性為由,分別裁定自108年12月6日、109年2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先予敘明。

二、茲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合議授由受命法官訊問被告後,其所涉犯罪,危害社會治安,且被害人為少年,所為嚴重影響被害人身心發展,犯罪情節非輕,及審酌案內關於其應否再延長羈押之所有一切事證後,考量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猶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無從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等處分代之,從而,裁定自109年4月6日起,延長羈押被告2個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梨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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