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08,易,15,2019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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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5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忠頴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9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忠 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23時許,前往許績才所管理位於金門縣金城鎮北門里珠浦北路5巷內之「福德宮」後,進入該宮廟內,徒手竊取掛在該宮廟神像頸部之金牌7面(每面價值約新臺幣〈下同〉1,500元,合計1萬500元),得手後隨即離去。

嗣於同年月21日6時40分許,許績才發現上開金牌7面(含其上項鍊7條)遭竊後,先行調閱監視器畫面確認並報警究辦,經警循線查悉上情,並扣得系爭金牌(已發還被害人),因認被告涉犯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李宗頴業於檢察官起訴後之108年11月4日死亡,此有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7頁),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梨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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