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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國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109年2月13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一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人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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