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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杜志雄
上列受刑人因犯肇事逃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志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志雄前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及1年1月,於民國107年5月11日確定,因於108年8月16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上開受刑人因犯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
受刑人於107年7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8月16日核准假釋,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11月2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11月1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8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324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到18頁)。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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