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08,自,1,2019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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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自字第1號
自 訴 人 謝諒獲


被 告 張君豪等人(詳卷)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自訴狀所載。

二、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檢察官於審判期日所得為之訴訟行為,於自訴程序,由自訴代理人為之;

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自訴人謝諒獲對被告等人提起本件自訴(各被告資料詳如自訴狀所載),因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6日以108年度自字第1號裁定命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嗣該裁定於108年3月11日下午1時許,送達至自訴人陳明之送達處所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臺北郵政84之453號信箱」,因逾期未領取退回,有查詢信箱掛件資料、本院送達回執資料等附卷為佐,並經本院函請外交部送達至其所陳報之外國住址「ALTASMEDINA SPAAVE HASSAN 1ER,MA RRAKECH40000,MOROCCO」,亦經郵局以「無人領取」退回,有駐法國代表處108年7月8日法領字第10840604270號函文、本院送達回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15至19頁),均無法送達,故本院另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將旨揭裁定書對外為公示送達,並於108年6月25日將上開公示送達刊登於本院網站上,亦有本院網路刊登資料存卷可參,而該裁定書既係於108年6月25日刊登在本院網頁上,則依刑事訴訟第60條第2項規定,自最後登載報紙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再加計5日之命補正期間,併計入歐洲地區在途期間72日之結果,自訴人應於108年10月14日前,補正委任律師為本件自訴之代理人,然自訴人迄未依法補正律師為代理人,其自訴顯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前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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