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08,訴,11,2019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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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憲鎔




選任辯護人 龔書翩律師
被 告 魏勝華



選任辯護人 謝崇浯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劉木清



選任辯護人 彭國書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曾憲鎔、魏勝華、劉木清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08年9月21日起延長貳月;

被告曾憲鎔、劉木清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上列被告曾憲鎔、魏勝華、劉木清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1日訊問後,認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所定之情形,有羈押必要,而予以收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101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茲上列被告羈押期間將屆,經本院於同年9月5日訊問後,被告曾憲鎔、劉木清否認犯行,且其供述與同案共犯所述不一,有串證之虞;

而被告魏勝華雖坦認犯行,惟對於共同正犯之參與情節避重就輕;

而渠等均為大陸人士,在台無固定居所,又多次藉小三通之便,進出金門,有事證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本院因認被告等羈押原因仍存。

另被告魏勝華已坦認犯行,其延長羈押期間,乃不予禁止接見、通信,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第105條第2項,第108條第1、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人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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