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08,訴,29,202208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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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侵訴字第3號
108年度訴字第29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逸麒
選任辯護人 張本皓律師
羅敏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所
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七、論罪科刑:㈠所犯法條: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⑸之第一行及第六行關於「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規定」,應更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規定」。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關於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偉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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