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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醫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 靖
林鳳玉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 508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王靖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犯罪所得人民幣貳拾柒萬捌仟捌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鳳玉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王靖係址設金門縣○○鄉○○路0段0號之琞鑫投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琞鑫公司)負責人,林鳳玉係受僱於琞鑫公司之護理師。
王靖於民國 106年間,見當時大陸地區僅核准子宮頸癌四價疫苗(下稱四價疫苗)上市,尚無子宮頸癌九價疫苗(下稱九價疫苗)可供一般民眾施打,乃與不知情之劉博惠醫師合作,在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開設「草原診所」,由劉博惠登記擔任該診所醫師,計畫招攬大陸地區人民前來施打九價疫苗。
該診所於106年9月間開始營業,惟劉博惠旋與王靖生隙,劉博惠遂於 106年10月間辦理歇業,此時「草原診所」僅購入默沙東(即MSD)藥廠所生產之九價疫苗1盒10劑。
王靖明知草原診所已歇業、無醫師駐診,不得執行醫療業務,且已無法取得九價疫苗,仍將草原診所搬至金門縣○○鄉○○路0段0號,並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及詐欺犯意,透過網路廣告招徠大陸地區民眾,佯稱草原診所可施打九價疫苗(惟實為四價疫苗),有意者可透過微信通訊軟體與王靖聯絡。
王靖再與林鳳玉(就王靖詐欺部分亦受欺瞞而不知情)基於違反醫師法之犯意聯絡,由林鳳玉在無醫師駐診下施打疫苗。
王靖並自 107年5月1日起與楊尚福(所涉違反醫師法、詐欺等罪嫌,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經營之金豐租車行合作,由金豐租車行負責前往金門水頭碼頭載送自大陸地區前來施打疫苗之顧客至草原診所,楊尚福就每位顧客可向王靖分得車資新臺幣 100元,如顧客係由楊尚福攬得者,另可獲分 17%之報酬。
顧客經楊尚福送抵草原診所後,即交由林鳳玉負責施打王靖交予其之疫苗(實際攬得顧客及其收費明細如附表所示),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誤以為接種九價疫苗而付費,然實際接種者乃四價疫苗。
二、案經金門縣衛生局函送及如附表編號1至102所示之人訴由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報請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靖所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林鳳玉所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
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之3、第163條之 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 2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認不諱,並有證人劉博惠、林曉萍、鄧婧雯、楊尚福之證述,及衛生福利部107年8月23日衛部醫字第 10701665595號函、金門縣衛生局案情報告說明書、醫政管理稽查表、如附表所示告訴人陳報之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九價疫苗接種紀錄卡翻拍照、草原診所簡介、接種紀錄卡及子宮頸癌宣導單、零用金及房租資料、生物醫療廢棄物委託清除契約書、零用金支付憑證、嘉里醫藥物流配送資料單、草原診所客戶資料、客戶基本資料及醫療紀錄表、子宮頸癌疫苗接種同意表與評估表、琞鑫公司損益表、員工勞保申報表、裕利醫藥包裝空盒、草原星空健康管理中心客戶消費名冊及投資名冊、被告王靖陳報之客戶施打疫苗針數及收取費用紀錄表等在卷可佐。
足認被告 2人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2人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王靖所為,係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林鳳玉所為,係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
被告 2人就前揭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犯行部分,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
醫師法第28條所謂「醫療業務」,係指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者而言,乃以延續之意思,反覆實行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當然包含多數之行為,是該條所謂之執行醫療業務,立法本旨即包含反覆、延續執行醫療行為之意,縱多次為眾病患為醫療行為,雖於各次醫療行為完成時,即已構成犯罪,然於刑法評價上,則以論處單純一罪之集合犯為已足(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上字第5169號判決要旨參照)。
是被告 2人既基於營利之概括犯意,於密接時間內,反覆實施不法醫療行為,揆諸上開說明,應論以包括一罪之集合犯為已足。
再被告王靖於非法執行醫療業務之同時,亦為詐欺取財犯行,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論以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斷。
爰審酌醫師法嚴格禁止未取得醫師資格之人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並對違反者處以刑罰,其目的除在保障醫師之執業權利外,更在保護社會大眾得在安全無虞之醫療環境下,接受經國家嚴格培訓、篩選而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之人所為之醫療服務,並確保整體醫療體系之健全與發展。
任意破壞前揭制度之人,其惡性及對就診者生命健康權益之危害自甚重大。
被告王靖明知草原診所已無醫師駐診,竟招攬、勸說具護理師資格之被告林鳳玉協助施打疫苗,以此牟利,已將接種疫苗者之健康與安全置於險境。
又本案被害者眾,被告王靖詐欺所得不菲,卻於施打疫苗環節施用詐術,對欲接種九價疫苗之人佯稱其施打九價疫苗,然實際施打四價疫苗,無視於部分告訴人已施打九價疫苗至第3 劑,兩疫苗間不具可替代性,其胡亂施打疫苗對人體健康之威脅與漠視疫苗接種風險對生命安全價值之輕慢,實應嚴予非難。
併考量被告 2人於犯後坦認犯行之偵訊過程,及就詐欺部分,被告王靖曾於偵查中表明願匯還犯罪所得,已徵得告訴人同意卻迄未履行之犯後態度,與被告 2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自陳之生活狀況、受教育之智識程度(本院卷第349至35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林鳳玉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公訴人就被告王靖部分雖僅求處有期徒刑 6月,惟實忽略本案被害者眾,詐欺金額亦難認輕微,容有未宜。
至被告王靖未扣案犯罪所得合計人民幣27萬8850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應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醫師法第28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城提起公訴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筱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醫師法第28條前段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 受騙金額 │
│ │(未註明稱謂者均為告訴人)│ (人民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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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林楊 │ 1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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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林萍 │ 4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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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梁靜 │ 4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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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廖鷺嬌 │ 1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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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蔡溢瑜 │ 1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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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余璐 │ 1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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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林曉琴 │ 1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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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張藝青 │ 1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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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孫丹紅 │ 1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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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楊夢霞 │ 1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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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曾靜賢 │ 1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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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紀佳崟 │ 4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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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陳燕妮 │ 4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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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陳語甜 │ 4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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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林一紅 │ 4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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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林晶 │ 1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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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張進 │ 4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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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邱倩 │ 1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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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邱孌 │ 1600元 │
├──┼─────────────┼──────┤
│20 │ 肖陳鴻 │ 1600元 │
├──┼─────────────┼──────┤
│21 │ 林麗紅 │ 4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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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吳海玲 │ 1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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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郭丹丹 │ 1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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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陳琪贇 │ 4800元 │
├──┼─────────────┼──────┤
│25 │ 裴偉 │ 4800元 │
├──┼─────────────┼──────┤
│26 │ 黃敏瓊 │ 3000元 │
├──┼─────────────┼──────┤
│27 │ 洪一清 │ 2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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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莊美靈 │ 40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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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李思思 │ 4050元 │
├──┼─────────────┼──────┤
│30 │ 曾秀婷 │ 2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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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王丹妮 │ 1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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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王丹萍 │ 1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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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許峻 │ 4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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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戴媛 │ 40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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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楊茜琳 │ 1500元 │
├──┼─────────────┼──────┤
│36 │ 林婧 │ 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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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鄭逸婷 │ 2650元 │
├──┼─────────────┼──────┤
│38 │ 毛曉紅 │ 4050元 │
├──┼─────────────┼──────┤
│39 │ 毛鳳清 │ 4050元 │
├──┼─────────────┼──────┤
│40 │ 許玲玲 │ 3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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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肖幼羨 │ 1200元 │
├──┼─────────────┼──────┤
│42 │ 張瑜 │ 5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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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楊瑞婷 │ 1800元 │
├──┼─────────────┼──────┤
│44 │ 劉和蘭 │ 1800元 │
├──┼─────────────┼──────┤
│45 │ 劉筠 │ 1800元 │
├──┼─────────────┼──────┤
│46 │ 吳舒娟 │ 1800元 │
├──┼─────────────┼──────┤
│47 │ 鄭少瓊 │ 1800元 │
├──┼─────────────┼──────┤
│48 │ 劉潔 │ 1800元 │
├──┼─────────────┼──────┤
│49 │ 傅立霖 │ 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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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許家惠 │ 1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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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楊文佳 │ 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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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黃懋華 │ 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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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吳雯雯 │ 1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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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張霖 │ 1800元 │
├──┼─────────────┼──────┤
│55 │ 張彬 │ 1800元 │
├──┼─────────────┼──────┤
│56 │ 吳亞乖 │ 1800元 │
├──┼─────────────┼──────┤
│57 │ 洪志容 │ 1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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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張萍 │ 1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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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曾雅芳 │ 5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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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生輝 │ 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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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鄭榕暉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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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張卓穎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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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歐陽瑩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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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黃其鵬 │ 2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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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莊以琳 │ 2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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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陳丹 │ 2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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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林靜 │ 2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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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徐琳琳 │ 2800元 │
├──┼─────────────┼──────┤
│69 │ 邱曉瑜 │ 2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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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呂靜瑜 │ 2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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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吳淑敏 │ 4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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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陳文珍 │ 1800元 │
├──┼─────────────┼──────┤
│73 │ 黃玉麗 │ 1350元 │
├──┼─────────────┼──────┤
│74 │ 徐瑩軒 │ 13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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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王韶嘉 │ 1350元 │
├──┼─────────────┼──────┤
│76 │ 楊曉艷 │ 13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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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黃雅婕 │ 1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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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鄭穎 │ 40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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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曹淑如 │ 4050元 │
├──┼─────────────┼──────┤
│80 │ 周思敏 │ 4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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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湯琳 │ 1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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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李弦鈺 │ 4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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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王慧 │ 7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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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顏小玲 │ 1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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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郭小燕 │ 1800元 │
├──┼─────────────┼──────┤
│86 │ 吳鳥青 │ 1800元 │
├──┼─────────────┼──────┤
│87 │ 張侃 │ 1800元 │
├──┼─────────────┼──────┤
│88 │ 曾淑紅 │ 1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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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張薇薇 │ 1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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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陳京 │ 4050元 │
├──┼─────────────┼──────┤
│91 │ 何彩紅 │ 3600元 │
├──┼─────────────┼──────┤
│92 │ 何璐 │ 600元 │
├──┼─────────────┼──────┤
│93 │ 林武鳳 │ 600元 │
├──┼─────────────┼──────┤
│94 │ 何瀅僉 │ 600元 │
├──┼─────────────┼──────┤
│95 │ 林詩晴 │ 600元 │
├──┼─────────────┼──────┤
│96 │ 何詩涵 │ 600元 │
├──┼─────────────┼──────┤
│97 │ 何詩穎 │ 600元 │
├──┼─────────────┼──────┤
│98 │ 蔡金洋 │ 600元 │
├──┼─────────────┼──────┤
│99 │ 何彩霞 │ 600元 │
├──┼─────────────┼──────┤
│100 │ 黃靖淇 │ 600元 │
├──┼─────────────┼──────┤
│101 │ 林曉萍 │ 1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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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鄧婧雯 │ 1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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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被害人林倩雅 │ 1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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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被害人陳靜誼 │ 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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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被害人何琦 │ 1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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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被害人何彥瑩 │ 1600元 │
├──┼─────────────┼──────┤
│107 │ 被害人何穎盈 │ 1600元 │
├──┼─────────────┼──────┤
│108 │ 被害人黃曉婕 │ 1600元 │
├──┼─────────────┼──────┤
│109 │ 被害人鮑婉玲 │ 1600元 │
├──┼─────────────┼──────┤
│110 │ 被害人黃藝敏 │ 1800元 │
├──┼─────────────┼──────┤
│111 │ 被害人吳藝虹 │ 1800元 │
├──┼─────────────┼──────┤
│112 │ 被害人蔡清淇 │ 1600元 │
├──┼─────────────┼──────┤
│113 │ 被害人姚芮琪 │ 4800元 │
├──┼─────────────┼──────┤
│114 │ 被害人林會現 │ 600元 │
├──┼─────────────┼──────┤
│115 │ 被害人慧慧 │ 7200元 │
├──┼─────────────┼──────┤
│116 │ 被害人郭佳媛 │ 5400元 │
├──┼─────────────┼──────┤
│117 │ 被害人黃彬婷 │ 1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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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27萬88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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