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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奎南
選任辯護人 黃信豪律師
高華陽律師
被 告 鄭棨皓
選任辯護人 卓品介律師
鍾依庭律師
被 告 許證宏
選任辯護人 楊鎮謙律師
被 告 廖品睿
選任辯護人 黃冠偉律師
被 告 蔡育卿
選任辯護人 洪銘憲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陳奎南、鄭棨皓、許證宏、廖品睿、蔡育卿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玖年參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陳奎南、鄭棨皓、許證宏、廖品睿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之運輸第四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第2條第1項之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第1項前段之未經許可非法航行至大陸地區等罪,而被告蔡育卿則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之幫助運輸第四級毒品、刑法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等罪。
其等前由本院法官訊問調查後,因均認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涉犯者皆屬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俱有相當理由可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保全執行,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等規定,諭知都自民國108年10月14日起執行羈押,後又裁定均於109年1月1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至今將滿2月。
二、查被告陳奎南、鄭棨皓、許證宏、廖品睿及蔡育卿等5人上開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重訴字第1號審結宣判,而依序判處其等有期徒刑8年、6年、5年6月、5年4月、3年又4月(被告蔡育卿所犯偽造特種文書罪係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經再訊問被告5人,審酌案內關於其等應否再延長羈押之所有一切事證後,考量其等犯罪手法乃利用船舶非法航行至大陸地區犯案,被告蔡育卿又早已偽造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與公民身份證而黏貼自己之照片,皆具體顯露其等確有逃亡之虞,加上被告5人現均已為本院分別判處相當刑度,更加深其等為規避刑罰而逃亡之可能性。
從而,足認上開被告5人應予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猶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無從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等處分代之,故裁定均自109年3月14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吳元曜
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鴻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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