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09,交附民,4,2020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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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黃玉清
訴訟代理人 洪語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張添龍


固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耀光
上列被告張添龍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其與被告固業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陳鴻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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