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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BY000-A108015
法定代理人 BY000-A108020
BY000-A108021
被 告 蔡弘煜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侵訴字第5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梨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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