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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20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佑生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佑生自民國壹佰零玖年玖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蕭佑生因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同法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及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等加重竊盜罪嫌,經檢察官追加起訴(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17號、109年度偵字第233、269、322、328、426號),前由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構成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羈押原因,故諭知自民國109年6月11日起執行羈押,至今將滿3月。
二、今本院再訊問被告,並斟酌全案一切事證後,仍認前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又上述所涉竊盜案件,經與其先前已起訴之本案(即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5號)合併審理,並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已就其所犯而宣告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在案。
故被告顯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不能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處分代之,乃裁定自108年9月1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深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鴻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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