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09,聲再,6,2021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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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翁明湖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08年12月26日 108年度城秩字第1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如附件「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

二、按依刑事訴訟法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此觀諸該法第420條、第421條及第422條之規定甚明,而此等聲請再審之規定,於確定裁定並無準用之明文。

是當事人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裁定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 381號裁定要旨參照)。

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本院 108年度城秩字第12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聲請再審。

惟依上開說明,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是聲請人就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程序顯不合法。

從而,本件再審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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