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09,訴,40,2021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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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0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瑋辰


選任辯護人 黃啟逢律師
被 告 盧政賢



選任辯護人 王文範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軍偵字第29、30、31、3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瑋辰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0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盧政賢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0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 2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勾串證人或共犯之虞,於民國 109年11月26日裁定羈押。

二、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上開情狀仍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僅被告王瑋辰因坦認犯行,檢察官亦認無再予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本院卷第 192頁),爰裁定被告2人均自110年2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另解除對被告王瑋辰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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