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09,附民,20,20210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黃育貞

被 告 王煊彬
上列被告王煊彬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陳鴻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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