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10,交附民,10,2021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陳允居
被 告 朱伯洸

金拌麵小吃店即張珈瑛

上列被告朱伯洸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3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對其與被告金拌麵小吃店即張珈瑛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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