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10,侵附民,1,2022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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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3636A-000000法定代理人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侵訴字第3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偉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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