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10,單禁沒,3,202105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昱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偵字第128 號、110 年度聲沒字第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壹只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下稱金門地檢)偵辦109 年度偵字第128 號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卷內查扣被告未經許可持有之手指虎1只,因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3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復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前揭規定所稱之刀械,依同條例第6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屬違禁物無疑。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遭金門地檢偵查,經地檢署做成109 年度偵字第128 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而扣案之手指虎1 只,經送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結果,認送鑑手指虎1 只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內政部公告管制之刀械(見金門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28 號卷第37頁) ,足認扣案之手指虎1 只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訛,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