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順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順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順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6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於107 年8 月28日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8 年5 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因受刑人於110 年1 月26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
(一)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城簡字第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再經受刑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7 年5 月30日,以107 年度簡上字第7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107 年8 月1 日,以107 年度城簡字第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前開2 案件再經本院於107 年8 月28日,以107 年度聲字第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
(二)且受刑人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8年5 月21日,以108 年度訴字第4 號判決有期徒刑7 月確定。
受刑人自107 年8 月6 日入監執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 年4 月1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 年3 月25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0頁、第30至33頁),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又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0 年1 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2730 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署110年1 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2731 號函文及附件之前揭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可考(本院卷第9 至10頁),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偉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