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10,聲,24,202104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誌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誌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誌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1 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 月,於106 年8 月22日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7 年3 月28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9 月,且於107 年4 月10日確定。

因受刑人於110 年4 月14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17、23號、105 年度城簡字第166 號、106 年度城簡字第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4 月、4 月,再經本院於106 年8 月22日,以106 年度聲字第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 月確定,嗣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107 年2 月22日,以106 年度訴字第1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年8 月(均不得易科罰金),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

有期徒刑2 月(共6 罪)、3 月(均得易科罰金),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於106 年7 月25日,以106 年度城簡字第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再經本院於107 年4 月10日,以107 年度聲字第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9 月確定。

受刑人自106年3 月6 日入監執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 年8 月1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3 年7 月9 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0-1至10-2頁、15至20頁、23至26頁),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又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0 年4 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94850 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署110 年4 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94852 號函文及附件之前揭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可考(本院卷第10-1至10-2頁),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偉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