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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志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志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志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4 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7 月,於104 年11月12日確定。
因受刑人於110 年6 月30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⑴於103 年3 月24日,以103 年度城簡字第8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⑵於103 年8 月12日以103 年度訴字第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下稱金門高分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9 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103 年10月13日確定,⑶於104 年1 月27日,以103 年度訴字第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前開⑴至⑶案件,再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7月。
受刑人又因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104 年9 月15日,以103 年度訴字第1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共四罪)、6 月(共四罪)、3 月、4 月(共三罪)確定,前開⑴至⑷案件,再經本院於104 年11月12日,以104 年度聲字第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7 月確定。
另受刑人自103 年12月5 日入監執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 年8 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5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3 年6 月28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2頁、第17至20頁、第24至26頁),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三、又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0 年6 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2990 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署110 年6 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2991 號函文及附件之前揭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可考(本院卷第11至12頁),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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