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郁盛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7日判處應執行刑3 年6月,於108 年2 月12日確定。
受刑人於110 年1 月1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上開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刑確定。
受刑人於108 年2月2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 年1 月11日核准假釋,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11 年8 月2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1 年7 月1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1 月11日法矯署字第1090198284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 份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7至12頁) 。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