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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宏明
黃和泰
王文豪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陳宏明、黃和泰、王文豪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宏明、黃和泰、王文豪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陳宏明、黃和泰、王文豪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俊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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