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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瓊月
選任辯護人 黃柏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75、676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瓊月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一年二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張瓊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之犯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勾串證人或共犯之虞,於民國110年9月16日裁定羈押禁見。
嗣於110年12月8日裁定自110年12月1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
二、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1年1月13日訊問被告後,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情狀仍存續,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1年2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人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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