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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明慧
選任辯護人 黃志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30、1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明慧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蕭明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之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裁定羈押。
二、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1年1月5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開情狀仍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 自111年1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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