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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呂春美
被 告 邵喚娣
上列被告邵喚娣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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