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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張凱程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被 告 許興禮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法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黃佩穎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鼎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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