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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蔡清福
訴訟代理人 張琇惠律師
被 告 蔡建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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