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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
附民原 告 邵紫晴
訴訟代理人 洪語婷律師(法扶律師)
附民被 告 莊龍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鴻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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