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11,簡上,3,2022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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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愷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第一審簡易判決(110年度城簡字第9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愷燡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 合議庭;

該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361條外之規定;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孫愷燡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以110年度城簡字第96號判決在案,並於同年11月1日送達上訴人住所即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不服該判決而於110年11月10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僅稱「上訴理由容後補」,未具上訴理由,且迄今仍未補正,爰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鴻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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