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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致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偵查中(95年度偵字第237號)聲請銷燬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取樣後於判決確定前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沈致明因涉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經聲請人以95年度偵字第237號案件偵辦中,因被告涉案後逃亡,現經聲請人於95年9月4日以金檢家偵平緝字第30號發布通緝在案。
而本件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因包裝簡陋,氣味刺鼻容易逸漏,且上開毒品數量甚鉅,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下稱金門地檢署)贓物庫空間有限,毒品價值甚高,需增加保管人力及費用成本,為免保管不便及保管費用支出過鉅,並業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足以確認扣案毒品之成分及純質淨重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定,聲請裁定將扣案之毒品愷他命2包於取樣後銷燬等語。
二、按易生危險之扣押物,得毀棄之;查獲易生危險、有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之毒品,經取樣後於判決確定前得銷燬之,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沈致明因涉犯運輸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罪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愷他命2包,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檢出含有愷他命成分,合計驗餘淨重約1987.78公克(997.90公克+989.88公克=1987.78公克)乙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5年4月25日刑鑑字第0950044901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0頁)。
又該扣案毒品現存於金門地檢署之贓物庫保管中,然觀諸該等扣案物包裝外觀僅用一般市面常見之包裝塑膠袋裝存,其開口一旦打開即無法密封,實有外洩致生危險之疑慮,有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查扣照片2幅在卷可佐(見警卷第8頁),是上開扣案物確屬不便保管且易生危險之物無訛。
本院審酌上情,認上開扣案物應先予裁定命執行機關取樣後銷燬之,亦可兼顧保管處所之公共安全,且不致無端侵害被告之財產權及訴訟上之防禦權。
從而,檢察官上揭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0條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偉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單位 備註 1 不明藥粉 1包 驗前毛重1016.00公克【包裝塑膠袋重16.87公克】,淨重999.13公克,取1.23公克鑑定用罄,餘997.90公克。
檢出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又稱K他命)成分。
測得愷他命之純度約80.4%。
2 不明藥粉 1包 驗前毛重1007.00公克【包裝塑膠袋重16.87公克】,淨重990.13公克,取0.25公克鑑定用罄,餘989.88公克。
檢出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又稱K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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