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11,聲,24,2022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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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許璟泰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7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准予發還許璟泰。

其他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7號案件,下稱本案),前受扣押如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7號判決附表三編號一至五-3、4、八、十至十一、十三至十五所示之物品,現全案業已確定,本院亦未對上述物品宣告沒收,爰依法聲請准予發還上述物品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第31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而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前開規定發還;

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

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25號裁定要旨參照)。

是扣押物有無繼續扣押必要,審理法院自得依職權衡酌訴訟程序之進行程度、事證調查之必要性,而為裁量。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37號判決後,檢察官與被告均未再提起上訴而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書記官辦案進行簿附卷可稽(參本院卷第12、19頁)。

附表一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之物,且經本院調查審理後,認均非供被告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或因被告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又非屬違禁物,復未經本院上開判決諭知沒收,並經本院於111年5月10日函請檢察官表示意見迄今未覆,因認如附表一所示之扣押物品即無留存繼續扣押之必要,是被告聲請發還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係屬違禁物,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是否含有扣案毒品殘渣而有不明,均宜由檢察官另行依法為適當之處理。

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新臺幣3萬3,000元,為保全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7號判決聲請人未扣案犯罪所得之將來執行,亦由執行檢察官依法處理為宜。

從而,聲請人此部分所請,尚難准許,均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鴻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所有人 備 註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7號判決附表編號 一 口罩包裝盒3個 許璟泰 附表三編號八 二 口罩100片 許璟泰 附表三編號十一 三 第一銀行存摺1本 許璟泰 附表三編號十三 四 iPhone白手機1支 (密碼:750128) 許璟泰 (IMEI:000000000000000) 附表三編號十四 五 筆記本1本 許璟泰 附表三編號十五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所有人 備 註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7號判決附表編號 一 compass毒咖啡包 44包 許璟泰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機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合計淨重169.84公克,(驗餘淨重169.66公克,空包裝總重58.98公克),4-甲基甲機卡西酮純度1.68%,純質淨重2.85公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1.30%,純質淨重2.21公克 附表三編號一 二 小熊毒咖啡包25包 許璟泰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胺基-5-硝基二苯酮成分,合計淨重113.11公克(驗餘淨重113.01公克,空包裝總重32.46公克) 附表三編號二 三 蘋果咖啡包4包 (橘色粉末) 許璟泰 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合計淨重12.90公克(驗餘淨重12.84公克,空包裝總重3.92公克),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純度1.16%,純質淨重0.15公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3.38%,純質淨重0.44公克 附表三編號三-1至4 四 蘋果咖啡包1包 (黑色塊狀) 許璟泰 含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及Chlorzoxazone成分,淨重0.93公克(驗餘淨重0.80公克,空包裝重0.54公克) 附表三編號三-5 五 蘋果咖啡包1包 (綠色粉末) 許璟泰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機卡西酮成分,淨重2.82公克(驗餘淨重2.74公克,空包裝重0.56公克) 附表三編號三-6 六 甲基安非他命塑膠罐2罐(透明結晶) 許璟泰 合計淨重0.41公克(驗餘淨重0.38公克,空包裝總重12.92公克) 附表三編號五-1、2 七 愷他命塑膠罐2罐 (白色結晶) 許璟泰 合計淨重7.65公克(驗餘淨重7.53公克,空包裝總重12.78公克),純度63.11%,純質淨重4.83公克 附表三編號五-3、4
附表三: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所有人 備 註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7號判決附表編號 一 吸食器26個 許璟泰 附表三編號四 附表四: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所有人 備 註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7號判決附表編號 一 新臺幣3萬3000元 許璟泰 附表三編號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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