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11,聲,68,2022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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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宸瑞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宸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宸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自民國106年11月29日入監,嗣法務部於111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年11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05660號函核准假釋,又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是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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