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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榮海
選任辯護人 王朝正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李涵宇
選任辯護人 陳以儒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劉明福
選任辯護人 謝崇浯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莊旻浩
選任辯護人 張琇惠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楊憲承
選任辯護人 薛國棟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禹彣
選任辯護人 謝贊泰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6、449、451、501、543、633、668、727、734、827、828、1033、1202、1379號、110年度毒偵字第77、1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己○○犯如附表五所示各罪(共拾參罪),各處如附表五「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乙○○犯如附表六所示各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六「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辛○○犯如附表七所示各罪(共陸罪),各處如附表七「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丙○○犯如附表八所示各罪(共柒罪),各處如附表八「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庚○○犯如附表九所示各罪(共參罪),各處如附表九「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戊○○犯如附表十所示各罪(共肆罪),各處如附表十「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中附表十編號1、2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肆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附表十編號3、4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 罪 事 實
一、己○○、乙○○、辛○○、丙○○、庚○○、陳劭瑜(另案通緝)、戊○○、甲○○及何冠群(另案由檢察官偵辦中)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施用、持有、轉讓、販賣、運輸。
庚○○、何冠群亦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均屬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及運輸。
己○○、辛○○則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業經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公告列入禁藥管理,屬禁藥之一種,不得擅自轉讓他人,竟分別為下列行為:㈠己○○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及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9年9月上旬某日,在金門縣金城鎮某處,向乙○○表示欲販入甲基安非他命35公克,請乙○○代為尋覓賣家,並允諾待販入後可提供乙○○部分之甲基安非他命及待販出後將賺得款項用以清償積欠乙○○之債務,乙○○基於幫助辛○○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以通訊軟體臉書連繫辛○○,詢問辛○○35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售價若干元,辛○○告知價格為新臺幣(下同)5萬5,000元,乙○○向己○○表示辛○○有毒品可販賣及販賣之價格,請渠等自行聯絡。
其後辛○○基於意圖營利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9年9月9日左右,與己○○以通訊軟體臉書聯繫,達成以5萬5,000元價金,販賣甲基安非他命35公克與己○○,並在金門地區交貨之合意。
嗣丙○○明知己○○欲購入甲基安非他命販出,仍與己○○基於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共同於109年9月9日,前往金門縣金城鎮臺灣土地銀行金城分行,匯款價金5萬5,000元至辛○○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辛○○收受款項後,即在新北市新莊區輔大捷運站,將甲基安非他命35公克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由該成年人將之藏匿於身上或隨身行李,至臺北松山機場,搭乘109年9月10日至12日之班機抵達金門尚義機場,再搭乘計程車至金城鎮光前路39之1號阿拉比卡電子遊戲場外,由己○○指示丙○○至金城鎮光前路00之0號阿拉比卡電子遊戲場外,向該人拿取甲基安非他命35公克後,運輸至金門縣○○鎮○○○路00巷00弄0號己○○住處,將上開毒品交付己○○持有。
旋己○○交付乙○○0.5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作為居間介紹販入毒品之報酬。
㈡嗣乙○○於110年9月中旬某日,在金門縣金城鎮,向己○○追討欠款,己○○向乙○○表示欲再販入甲基安非他命,販入後,會將甲基安非他命交由乙○○保管,待欲販出時再向乙○○拿取,以展現其還款誠意,並請乙○○代為聯絡賣家辛○○,乙○○即撥打臉書電話請辛○○與己○○聯絡。
辛○○基於意圖營利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9年9月18日左右,與己○○以臉書聯繫,達成以3萬3,000元價金,販賣甲基安非他命35公克與己○○,並由己○○指派他人至臺灣地區辛○○住處取貨之合意。
嗣己○○與丙○○、庚○○共同基於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由己○○於109年9月18日左右,在金門縣金城鎮,詢問丙○○可否找人至臺灣地區向辛○○拿取甲基安非他命後運輸至金門,丙○○以通訊軟體LINE及在金門縣金城鎮詢問庚○○,庚○○同意,並約定運輸報酬為1萬元。
其後己○○於109年9月20日起至109年9月27日,前往金門縣某地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自其中華郵政金融帳戶0000000-0000000帳號,轉帳共3萬3,000元至辛○○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時丙○○帶同庚○○至己○○住處,由己○○交付庚○○5,000元左右之交通費用,丙○○並提供辛○○之通訊軟體LINE之ID「xz50795」予庚○○供聯絡取貨事宜。
嗣庚○○於109年9月21日上午11時40分,搭乘立榮航空公司班機自金門飛往臺北松山機場,再搭乘計程車前往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辛○○住處,辛○○交付庚○○甲基安非他命35公克後,庚○○將之藏匿於隨身包包後,於同日下午4時50分,自臺北搭乘華信航空公司班機運輸至金門,再前往金門縣○○鎮○○○路00巷00弄0號己○○住處,將上開毒品交付己○○持有,己○○並將其中華郵政金融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交付丙○○,由丙○○於109年9月21日,自該帳戶轉帳1,000元至庚○○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支付庚○○自臺北松山機場往來新北市樹林區之計程車費用1,000元。
己○○於取得甲基安非他命之同日晚間,在其上開住處,交付乙○○寄藏保管,並向乙○○表示,若要販出時,再向乙○○拿取,乙○○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將該35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攜回金門縣金城鎮珠浦西路56號而持有之,待己○○欲販賣向其拿取時,再交付己○○。
㈢庚○○、何冠群(另行提起公訴)共同基於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由何冠群於109年12月中旬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詢問庚○○是否願由臺灣本島運輸甲基安非他命至金門,並約定報酬為1萬元,庚○○同意,何冠群即在金門縣金湖鎮山外某處,將1萬元之報酬交付庚○○。
旋何冠群以通訊軟體微信,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胖哥」之成年男子,以2萬5,000元之代價,購買甲基安非他命35公克,並與「胖哥」約定由庚○○前往基隆取貨並付款。
其後庚○○於109年12月17日下午4時30分,自金門搭乘立榮航空班機前往臺北松山機場,轉至基隆地區。
嗣何冠群於109年12月21日下午6時47分,跨行存款2萬4,985元至庚○○新興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庚○○旋於同日下午6時52分許提領,在基隆地區,將2萬5,000元交付「胖哥」,「胖哥」將甲基安非他命35公克交付庚○○,庚○○將之藏匿於背包,於109年12月22日搭乘華信航空AE1271班機返回金門尚義機場,交付何冠群。
㈣庚○○、何冠群(另案偵辦)共同基於運輸第二、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由何冠群於110年2月下旬至3月上旬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撥打庚○○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詢問庚○○是否願由臺灣本島運輸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至金門,並約定報酬為2萬元,庚○○同意。
旋何冠群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暱稱「。
。」
,向「。
。」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及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下稱甲男),購買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並分別與「。
。」
及甲男約定由庚○○前往新北市板橋區取貨。
其後陳劭瑜(另案通緝)以不詳方式得知庚○○欲為何冠群由臺北運輸毒品至金門,即於110年3月4日,在臺北市萬華區西門捷運站附近之「台北天禾旅館」,詢問庚○○是否願併同何冠群之毒品幫忙其運輸甲基安非他命至金門,庚○○同意。
嗣該成年男子「。
。」
於110年3月7日上午,以通訊軟體LINE撥打電話予庚○○,相約於新北市板橋區松柏街見面,該成年男子「。
。」
交付庚○○毛重約71.3360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共2包、外包裝標示為王老吉之毛重9.5030公克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共2包。
另甲男則於110年3月7日某時,在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捷運站之麥當勞外,交付庚○○毛重45.7740公克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1包、毛重5.5210公克之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1包,庚○○自斯時起非法持有之。
旋庚○○將上開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運輸至陳劭瑜居住之臺北市西寧南路70號萬年商業大樓6樓「愛客發商務旅館」之608號房,庚○○自「。
。」
交付之甲基安非他命中取出毛重0.9公克另裝為1小包,欲供己施用。
陳劭瑜再與庚○○共同基於運輸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由陳劭瑜於110年3月8日下午,將其前於110年3月4日前後,在臺北地區,購得之甲基安非他命2公克,交付庚○○,庚○○即將陳劭瑜交付之甲基安非他命,倒入「。
。」
交付之甲基安非他命中,以便運輸。
其後陳劭瑜於110年3月8日中午,為庚○○購買返回金門之機票,庚○○即於110年3月8日下午3時許,將該上開毒品分別藏匿於身著外套口袋及後背包內,搭乘臺北捷運前往松山機場,欲搭乘同日下午6時20分之立榮航空公司班機欲前往金門,旋為警於臺北松山機場國內線離站內候機大廳,持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金門地檢署)核發之拘票及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自其身著外套口袋及後背包查獲並扣得毛重71.3360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共3包(淨重69.3450公克,驗餘重69.3210公克)、毛重45.7740公克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1包(淨重44.7100公克,驗餘重44.6447公克)、毛重9.5030公克之4-甲基甲基卡西酮共2包(淨重6.9750公克,驗餘重6.7041公克)、毛重5.5210公克之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1包(淨重5.0610公克,驗餘重4.9467公克)及庚○○所使用之上開HTC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
㈤丙○○基於意圖營利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各欄位所示數量及對價,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李維慎共5次。
㈥戊○○、甲○○為下列行為:⒈甲○○欲向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施用,基於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9年9月14日某時,在金門縣某處,詢問庚○○是否合資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施用,庚○○同意,甲○○、庚○○約定各出資1,500元,由甲○○出面向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
旋甲○○以持用之IPHONE7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軟體LINE撥打戊○○持用之IPHONE12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軟體LINE,渠等相約於金門縣○○鄉○○路0段000號長鴻旅館見面,戊○○基於意圖營利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與甲○○達成由戊○○以3,000元價金,販賣0.5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甲○○之合意,戊○○旋將甲基安非他命1包交付甲○○,並約定甲○○於同年月16日交付價金3,000元。
其後甲○○將該甲基安非他命倒出一半,在金門縣某處,交付庚○○,庚○○即於同日某時,在金門縣○○鎮○○○路○○段0巷00號2樓租屋處,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庚○○另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4月13日釋放出所)。
嗣戊○○於109年9月16日下午2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庚○○追討上開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欠款,庚○○即於金門縣金湖鎮漁村某處,交付戊○○2,000元,並於109年9月16日下午5時46分,以通訊軟體LINE向甲○○表示:「拿錢來給我,阿彪跑來找我拿了,我先給他2,000元,你拿500來給我」等語,而向甲○○追討其代甲○○向戊○○支付之購毒款項500元。
甲○○亦於3至4日內將餘款1,000元交付戊○○。
⒉甲○○、庚○○於109年11月26日下午4時許,以電話聯絡約定庚○○出資1,000元、甲○○出資2,000元,由庚○○出面向何冠群購買3,000元甲基安非他命之合意。
其後甲○○不耐等候,基於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同日下午5時許,在金門縣○○鎮○○000號附近,向戊○○購買3,000元之0.5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戊○○基於意圖營利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甲○○,甲○○交付戊○○2,000元,尚欠款1,000元。
甲○○將該甲基安非他命倒出3分之1,在金門縣○○鎮○○○路○○段0巷00號附近停車場,交付庚○○,並向庚○○表示是向戊○○購得該甲基安非他命,庚○○即交付甲○○1,000元。
其後庚○○於同日晚間,在金湖鎮環島南路塔后段租屋處,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其後何冠群以不詳方式得知甲○○尚未將1,000元購買毒品之款項交付戊○○,即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庚○○,庚○○即於109年11月27日晚間9時8分,傳送簡訊予甲○○表示:「阿彪給你的是何的,你說要給他一千沒消息,何來問我你在哪工作要去找你你快回我」等語。
甲○○即於1週內,在金門縣金城鎮或金湖鎮,將該1,000元交付戊○○。
⒊戊○○前於10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9年6月12日釋放出所,經金門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7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前揭觀察、勒戒完畢釋放後3年內之110年6月21日晚間11時許,在金門縣○○鎮○○○○○○○○○地○○○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玻璃球內,再用打火機加熱燒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為警於110年6月23日下午3時2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戊○○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查獲戊○○所有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個、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共0.5280公克,驗餘淨重0.5278公克)、IPHONE12手機等物,並持金門地檢署檢察官核發之鑑定許可書,於同日下午3時45分許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呈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⒋戊○○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前揭觀察、勒戒完畢釋放後3年內之110年8月22日某時許,在金門縣○○鄉○○路0號附近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玻璃球內,再用打火機加熱燒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戊○○駕駛上開車輛於110年8月25日上午2時20分許,行經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與珠浦西路交岔路口前路段時,為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巡邏員警攔檢,經其同意搜索,在戊○○使用之上開自用小客車內,查獲戊○○所有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個,並經其同意,於同日上午6時20分許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呈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㈦己○○以其所有搭配0000000000號門號之三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為下列行為:⒈基於意圖營利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各欄位所示數量及對價,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附表二所示對象,共7次。
⒉基於轉讓禁藥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時間、地點,各轉讓如該欄位所示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與各欄位所示對象,共4次。
㈧辛○○為下列行為:⒈基於意圖營利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以其所有搭配0000000000號門號之OPPO牌RENO 10X行動電話為聯絡之工具,分別於附表四編號1至2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各欄位所示數量及對價,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施建興共2次。
⒉基於轉讓禁藥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0年4月7日下午5時許,在金門縣○○鎮○○街00號前,轉讓甲基安非他命0.3公克與廖文瑞1次。
⒊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之犯意,於110年4月23日下午5時許時,在金門縣金沙鎮金沙水庫,收受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交付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後,即隨身攜帶而持有之。
嗣為警持金門地檢署核發之拘票,於110年4月25日下午6時許,前往金門航空站尚義機場第2停車場,執行拘提時,辛○○見狀,將之丟棄於地板,旋為警發覺,並扣得該甲基安非他命1包(編號2,毛重0.4810公克,淨重0.272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2718公克)及於110年4月22日下午持有供其施用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編號1,毛重0.3310公克,淨重0.104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1038公克,辛○○此部分涉及施用毒品罪嫌,業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金門縣警察局移送、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金城分局報告及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臺北分局移送金門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被告己○○、乙○○、辛○○、丙○○、庚○○部分: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
㈡查本判決所引用之各該被告己○○、乙○○、辛○○、丙○○、庚○○以外之人所為審判外之陳述以及其他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然據被告己○○、乙○○、辛○○、丙○○、庚○○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均表示對證據能力均不爭執,同意列入本案證據(本院卷一第317、392、454頁、本院卷二第26至28頁、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470號卷第67至68頁),而於本院審理時,經逐一提示上開供述證據後,檢察官、被告己○○、乙○○、辛○○、丙○○、庚○○及其等辯護人均表示無意見,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詳本院卷二第28至48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均主張:「除了戊○○相關陳述我們認為有證據能力,其餘證人不管是監聽譯文、證言我們否認有證據能力。」
等語(本院卷一第351頁、卷二第331頁),本案關於被告戊○○之證據的證據能力敘明如下:㈠證人甲○○、庚○○之警詢筆錄無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本件證人甲○○、庚○○於警詢時所為之證述,係屬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被告戊○○及其辯護人爭執其等證據能力,復上開證人等於偵查中亦到庭具結證述,故尚難認其等警詢之陳述就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有其不可或缺之必要性,應認無證據能力,但仍得作為彈劾證據,用以爭執或減損被告、證人陳述之證明力(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7號、第48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證人甲○○、庚○○及何冠群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均有證據能力。
⒈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已揭示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原則上有證據能力,僅於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始例外否定其得為證據。
是被告如未主張並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時,檢察官自無須再就無該例外情形為舉證,法院亦無庸在判決中為無益之說明。
換言之,法院僅在被告主張並釋明有「不可信之情況」時,始應就有無該例外情形,為調查審認。
又上開規定,考其立法意旨,係以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職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又於審判中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傳喚證人進行詰問程序,對被告之詰問權已有所規範及保障,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49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952號刑事判決參見)。
⒉查證人甲○○、庚○○及何冠群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均經具結,且依卷內事證,尚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上開說明,原則上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且被告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均未聲請傳喚證人甲○○、庚○○及何冠群到庭作證(本院卷一第352至353頁),是上開證人甲○○、庚○○及何冠群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應有證據能力。
㈢本件關於被告甲○○、庚○○之監聽資料、譯文,對被告戊○○及其他被告而言,均有證據能力,茲敘明理由如下: ⒈本案員警在合法監聽被告甲○○、庚○○過程中,發現其等被告戊○○交易毒品之事實,此部分因監聽對象不同,對被告而言,應屬另案監聽無誤(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1第1項參照),依據通保法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另案監聽所得之通訊監察譯文,原則上並無證據能力,但符合「7日內補行陳報法院,經審查認可」,且「具有關連性」或「得實施通訊監察之法定罪名」等要件時,方得為證據。
⒉本案並未依法於時限內補行陳報、審查認可,顯然與上開規定的文義不符,此一程序事項之違反,涉及以下解釋與適用的難題:⑴此一「7日內補行陳報、審查認可」之要件,為訓示規定或強行規定?⑵若為強行規定,偵查機關有所違反,此一法律效果是「絕對排除證據能力」,或「相對排除證據能力」?⑶若為「相對排除證據能力」,是否可以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進行個案權衡,判斷是否具有證據能力?⒊就結論而言,本院認為「7日內補行陳報、審查認可」,為強行規定,一旦違反,法律效果為:相對排除證據能力,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進行個案權衡。
⒋本院採取上揭觀點的理由如下:⑴監聽為偵查手法,在偵查之初,並沒有具體、特定的犯罪事實,一旦實施監聽,非常有可能監錄到「預期之外」的通訊內容,畢竟,我們無法掌握原本已經鎖定的犯罪嫌疑人會跟誰聯繫何類犯罪,更沒有辦法預期或禁止他人與犯罪嫌疑人通訊,因此,以目前實務監錄的手法看來(全都錄),另案監聽無法避免。
⑵立法者於103年1月29日新增通保法第18條之1第1項,在修法之前,欠缺立法指示,只能透過司法實務進行法律續造,最高法院對另案監聽之證據使用範圍,曾有二種看法,亦即:有條件容許說與無條件容許說。
有條件容許說,認為另案監聽而得之證據資料,亦應屬於得實施監聽之罪名,或雖非屬法定罪名,只要具有關連性,亦得將監聽資料作為另案使用(例如: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218號判決)。
無條件容許說,主要的出發點在於此為偶然取得,並非國家機關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並未侵害憲法秘密通訊自由,故均具備容許性(例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279號判決)。
對此,通保法第18條之1第1項已經明確採取有條件容許說的看法,此次修法,已經給予司法實務明確的指示,算是為這個法律爭議劃下句點。
因此,若另案監聽不符合以上條件,依法當無證據能力,此點,應無任何疑義。
⑶該次修法又新增「7日內補行陳報、審查認可」的程序要件,此一條款,是否能夠達到保障人權的立法目的,備受質疑。
對此,本院認為,此一補行陳報、審查認可的程序要件,若將之視為「取得」證據能力的要件,似乎將證據能力的審查提前至審判前加以認定,一旦審查認可,就會提早獲得證據能力,受監察人並無任何辯駁的機會;
反之,一旦不予審查認可,檢察官連異議的機會都沒有,既不利於真實發現,又會對被告的訴訟權產生不當侵害,甚且,一旦採取如此嚴苛的解釋,可以想見偵查機關會把所有可能聽到、有所懷疑的譯文,通通都補行陳報、審查認可(買保險),而案件既然在偵查階段,是否涉及犯罪尚不得而知,法院在審查有限性的情形下,如何進行實質的把關與審查,此舉,恐怕窒礙難行,而且對於隱私權干預的審查而言,法院在核發監聽票時,本來就會仔細評估受監察人的撥出、接收的相對人亦在國家偵查機關的監控中,在符合法定要件後,法院才會依法核發監聽票,這些隱私權、秘密通訊干預的事實,不論是受監察人、受監察人通訊的一方,早就經過司法審查,任何與受監察人相關的通訊,都是出於合法令狀的干預,通訊的他方,不得抗辯此為違法監聽,即便超過7日補行陳報的期間,也不會改變此為合法監聽的既成事實,以此作為取得證據能力的要件,似乎沒有實質理由。
⑷因此,另案監聽既然無法避免,偵查機關違反7日補行陳報、審查認可,也不會影響合法通訊監察的既成事實,那麼,立法者創設此一條款的目的為何,值得探究。
該次新增的立法理由為:「為保障人權,第一項明定『依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取得其他案件之內容者,不得作為證據。
但於發現後七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該案件與實施通訊監察之案件具有關連性或為第五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者,不在此限』」,從這裡看來,立法者的目的是為了「保障人權」。
此一立法理由過於抽象,令人費解。
對此,本院認為,假藉本案監聽的罪名聲請監聽的「惡意的另案監聽」(掛羊頭賣狗肉),形同使用詐術騙得監聽票,這才是立法者應該要嚴格禁止的,此一7日補行陳報、審查認可,毋寧是要求偵查機關將另案監聽的事實告知法院,讓法院再次審查是否有惡意另案監聽的情事,此為合法監聽程序控管的機制,並非取得證據能力的要件,且違反陳報義務,並不當然得出惡意另案監聽的結論,我們應該還要權衡為何偵查機關疏未陳報,及是否會影響法院合法性審查的可能。
如此一來,既可解決證據能力提前判斷的矛盾、不合理之處,亦可避免惡意另案監聽繼續侵害隱私權、秘密通訊自由的可能,如此,才能符合立法者「保障人權」的立法意旨。
據此,此一程序要件,並非訓示規定,亦非「絕對證據排除事由」,既然偵查機關違反補行陳報的義務,讓法院無法即時審查是否有惡意另案監聽的情事,此時,應該回到立法者在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所指示的證據排除概括條款(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07號、第1585號判決均亦採取權衡之觀點)。
⑸以本案而言,檢調向本院所聲請之110年聲監20、21、35、36號及110年聲監續5、6、66、67號之通訊監察書及所得之通訊監察譯文,偵查機關雖然未依法於7 日內陳報,但本院考量單純從通訊監察譯文中,難以直接發現被告所涉及之前開販賣毒品犯行,此些犯罪嫌疑,必須要在偵查機關「收網後」,再根據譯文內容,詳加詢(訊)問通訊者,方能確認。
況於本案而言,偵查機關復於收網後即110年11月11日向本院陳報本件監聽結果,有金門地檢署檢察官陳報書及本院函復認可函各一份附卷可稽(見金門地檢110偵字第1033號卷第152至155頁),就此而言,偵查機關並非疏於向法院陳報,而係等待偵查有確定結果後始為之。
又偵查機關在監聽庚○○時,本來就可以預期相關共犯、上游毒販,都可能出現在犯罪網路中,此點,亦為本院核發監聽票時所得確認的事實,被告隱私權、秘密通訊遭國家機關干預的狀態,早已經過司法審查,此一程序事項的違反,對於被告防禦權、隱私權、秘密通訊自由的影響程度不大,且本案看不出來偵查機關一開始已經鎖定被告,但苦無證據,所以才會從被告甲○○、庚○○開始「順藤摸瓜」,就此而言,亦難認偵查機關惡意規避本院的監聽審查,基於假設偵查流程理論,若偵查機關在7日內陳報,本院亦將會予以認可,本院權衡上開因素後,認為上揭另案監聽而得的譯文,應有證據能力。
三、另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
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等人及辯護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亦查無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取得之情形,或其他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況,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本件犯罪事實所憑之事證及理由:㈠被告己○○、乙○○、辛○○、丙○○、庚○○部分:⒈上揭如犯罪事實一、㈠㈡㈢㈣㈤㈦㈧所示之事實,業據被告己○○、乙○○、辛○○、丙○○、庚○○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五至九「證據清單」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
⒉按毒品本無一定之公定價格,是其各次買賣之價格,當亦各有差異,或隨供需雙方之資力、關係之深淺、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程度,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進而為各種不同之風險評估,而為機動性之調整,是其價格標準,自非一成不變,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或「量差」或「純度」謀取利潤方式,亦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
因之,販賣利得,除經被告坦承,或其價量至臻明確外,確實難以究其原委。
然按一般民眾普遍認知之毒品非法交易,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重罰不寬貸,衡諸常情,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重罰風險之理,從而,舉凡有償交易,除足反證其確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買進、賣出之差價,而遽認其無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
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罰之「販賣」毒品罪,所著重者為在主觀上有藉以牟利之惡性,及對毒品之擴散具有較有償或無償轉讓行為更嚴重之危害性,被告「營利」之意圖係從客觀之社會環境、情況及人證、物證等資料,依據證據法則綜合研判認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01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己○○、辛○○、丙○○均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有施用毒品惡習,並曾因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被法院判處罪刑,有被告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本院卷二第49至74頁),對於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價格昂貴,取得不易,毒品交易為政府檢警機關嚴予取締之犯罪,法律並就此懸有重典處罰,當知之甚稔,且被告己○○、辛○○、丙○○與購毒者間,均乃一般交情,倘被告無從中賺取差價或投機貪圖小利,豈有甘冒重典而僅依購入價格轉售或代購之理?足認其等係因施用毒品成癮,經濟不足以支應,始鋌而走險販賣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藉此獲利以供應自己繼續施用,則其等主觀上顯有販賣毒品以營利之意圖甚明。
⒊綜上,足認被告己○○、乙○○、辛○○、丙○○、庚○○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己○○、乙○○、辛○○、丙○○、庚○○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㈡被告戊○○如犯罪事實一、㈥⒊⒋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部分: 上揭如犯罪事實一、㈥⒊⒋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業據被告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十編號3、4「證據清單」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戊○○此部分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戊○○如附表十編號3、4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㈢被告戊○○如犯罪事實一、㈥⒈⒉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部分:⒈訊據被告戊○○矢口否認有如犯罪事實一、㈥⒈⒉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辯稱:我並沒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甲○○、庚○○等人云云。
惟查:⑴關於犯罪事實一、㈥⒈部分:①證人甲○○之證詞:Ⅰ證人甲○○於110年10月22日偵查中具結證稱:「(〈提示警卷-金警刑字第1100017803號-第133至138頁這是你與庚○○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是。
(你109年9月15日表示:『錢明天找你拿唷』、『明天第三天了明天有多少先給我吧』、『明天是我跟他說好的第三天』,庚○○於109年9月16日表示:『拿錢來給我,阿彪跑來找我拿了,我先給他2000了,你拿500來給我』、『我如約3天内給了!還多給了』,是什麼意思?)我及庚○○於109年9月14日,以電話或通訊軟體訊息約定各出資1,500元,由我出面向戊○○購買安非他命,但我忘記是我約庚○○或庚○○約我合資。
我就撥打戊○○的LINE,問戊○○有沒有,戊○○就知道我是問他有沒有毒品,戊○○說有,我就跟戊○○說要去找他,戊○○就叫我到長鴻飯店二樓某一間房間找他。
我從山后家開車到星宿王朝載庚○○,一起到了長鴻飯店外面,庚○○在車上等,我進去了戊○○指定的二樓那一間房間,向戊○○購買3000元的安非他命,戊○○將安非他命1包交給我,我跟戊○○說3000元三天後再給他。
我在車上將該安非他命倒出一半,在車上交付庚○○。
後來庚○○跟我說戊○○於109年9月16日向他追索該購買安非他命之3000元,庚○○即交付2,000元與戊○○,庚○○多給了500元,所以庚○○向我要這500元。
(你後來有將欠戊○○的1000元購毒款項交給戊○○嗎?)有,大約是在三、四天之内,確實地點忘記了,但是是在大金門。
(戊○○於109年9月14日交付給你的甲基安非他命多重?)一小包,我不知道多重,夠我施用一次。」
等語(110偵字第1033號卷第33至34頁)。
Ⅱ證人甲○○於110年11月12日偵查中具結供述:「(戊○○的綽號是什麼?你都怎麼稱呼他?)阿彪。
(109年9月14日,你有向戊○○表示你是與庚○○合資的嗎?)有。」
等語(110偵字第1033號卷第95頁)。
Ⅲ證人甲○○於110年12月22日偵查中第一次訊問時具結供證:「(〈提示110偵1033號所附警卷第63至67頁你與庚○○之LINE對話〉有何意見?)我有交付安非他命給庚○○。
(109年11月26日是否有交付安非他命與庚○○?)如果有說要一起合資購買的話,就是有。
(〈提示110偵1033號所附警卷第69至71頁通訊監察譯文〉對内容有何意見?)沒有意見。
(109年9月14日涉犯幫助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是否認罪?)認罪。」
等語(110年度偵字第1379號卷第76至77頁);
於同日第二次訊問時供稱:「(戊○○於109年9月14日是在長鴻飯店裡面或附近交付安非他命給你?)長鴻飯店二樓的某一間房間。
(庚○○於109年11月27日晚間9時8分,傳送簡訊予你表示:『阿彪給你的是何的,你說要給他一千沒消息,何來問我你在哪工作要去找你你快回我』等語,『阿彪』,是指何人?『阿彪』給你的東西是什麼?)『阿彪』是戊○○。
『阿彪』給我的東西是安非他命。」
等語(110年度偵字第1033號卷第195頁)。
②證人庚○○之證述: 證人庚○○於110年10月28日偵查中具結證稱:「(〈提示警卷第133至138頁〉這是你與甲○○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是。
(甲○○於109年9月15日表示:『錢明天找你拿唷』、『明天第三天了明天有多少先給我吧』、『明天是我跟他說好的第三天』,你於109年9月16日表示:『拿錢來給我,阿彪跑來找我拿了,我先給他2000了,你拿500來給我』、『我如約3天内給了!還多給了』,是什麼意思?)甲○○於109年9月14日,在我漁村的租屋處詢問我是否要合資3000元購買安非他命,甲○○說錢一人出一半,但甲○○沒有跟我講說他要向誰購買,我有同意。
甲○○就自己去找戊○○買,甲○○買了之後在我漁村的租屋處交給我一半的安非他命,我當時沒有量,不知道多重。
(你怎麼知道甲○○是跟戊○○買安非他命?)因為甲○○在我租屋處交給我安非他命的時候,有跟我說他是向戊○○買的,甲○○叫我要給他錢,他再拿錢給戊○○。
(上開的安非他命需要付的錢,後來你是交給誰?)戊○○於109年9月16日向我要錢,我即在我漁村的租屋處交付2000元給戊○○。
(為什麼交給戊○○2000元?)戊○○跟我說他缺錢,叫我先給他2000元,多付的500元戊○○叫我去跟甲○○要。
(甲○○表示,上開購買之安非他命,他有載你一同至長鴻飯店,他下車至長鴻飯店,你在車上等他,他買到後在車上將安非他命倒出一半交付給你,有何意見?)我確定甲○○沒有載我到過長鴻飯店,由他下車去向戊○○買安非他命。
這一次確實是我跟他一起出資,由他去找戊○○買的,但我確定甲○○沒有載我去長鴻飯店。
(上開甲○○向戊○○購買而交付給你的安非他命,你有沒有施用?)有,我拿到的當天就在漁村的租屋處,將安非他命放在玻璃球内,點火燒烤吸煙施用,施用的感覺有精神,不會想睡覺。
甲○○交付給我的安非他命夠我吸食一、兩次。
(〈提示警卷第139頁〉這是你與戊○○之通訊軟體LINE嗎?)對,LINE上有戊○○的名字,所以我確定是戊○○。」
等語(110年偵字1033號卷第45至47頁)。
③上揭證人甲○○、庚○○之證詞互核大致相符,並與附表十二證人庚○○與甲○○、被告戊○○與證人庚○○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之對話內容、附表十三證人庚○○與甲○○之監聽譯文內容比對無訛;
參之被告於110年11月19日偵查中亦供承:「(〈提示110偵1033所附警卷-金警刑字第1100017803號-第139頁〉109年9月16日下午2時許,向庚○○追討2000元?)有,是何冠群叫我要的。」
等語(110毒偵字77號卷第22頁),足認證人甲○○、庚○○上揭證詞自屬信而有徵。
⑵關於犯罪事實一、㈥⒉部分:①證人甲○○之證詞:Ⅰ證人甲○○於110年10月22日偵查中具結證稱:「(〈提示警卷-金警刑字第1100017803號-第69至71頁〉你於109年11月26日,是否有與庚○○合資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庚○○於109年11月26日下午4點多,打電話給我,約定他出資1000元、我出資2000元,由他出面向別人購買3000元的安非他命。
但我後來忘記是因為什麼原因,我又打LINE電話給戊○○,戊○○一開始沒有接,但後來有打LINE電話給我,我想要跟戊○○買安非他命,就問戊○○他那邊有沒有,戊○○就約我去他家料羅圓環附近的工廠找他,我就在同日下午5時許,到戊○○家的工廠,向戊○○購買3000元之安非他命1包,戊○○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給我,我交付戊○○2000元,並跟戊○○說剩下的1000元幾天内會給。
(〈提示警卷-金警刑字第1100017803號-第71頁〉109年11月27日晚間9時8分,庚○○傳送給你的簡訊:『你最好趕快湊1千出來:阿彪給你的是何的,你說要給他1千沒消息,何來問我你在哪工作要去找你快回我』等語,是什麼意思?)庚○○的意思是,戊○○交給我的毒品是『何』的,『何』打給庚○○,叫庚○○聯絡我要1000元。
我大約是在隔天有將1000元在大金門交給庚○○,確切地點我忘記了。」
等語(110偵字第1033號卷第34至35頁)。
Ⅱ證人甲○○於110年12月22日偵查中第一次訊問時具結供證:「(109年11月26日涉犯幫助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是否認罪?)庚○○知道我找戊○○買安非他命,庚○○告訴我戊○○的安非他命是找何冠群拿的,庚○○叫我要把錢交給戊○○。
(〈提示110偵1033號第49頁庚○○110年10月28日偵訊筆錄〉有何意見?)那就是有交付安非他命給庚○○。
(所以109年11月26日涉犯幫助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是否認罪?)認罪。」
等語(110年度偵字第1379號卷第76至77頁);
於同日第二次訊問時供稱:「(所以你在何時?何地?將該1000元交付何人?)109年11月27日起的一個禮拜内,在金城或金湖,將1000元交給戊○○。」
等語(110年度偵字第1033號卷第196頁)。
②證人庚○○之證述: Ⅰ證人庚○○於110年10月28日偵查中具結證稱:「(〈提示警卷第69至71頁〉你於109年11月26日,是否有與甲○○合資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我於109年11月26日下午4點36分,打電話給甲○○,問甲○○有沒有要跟我合資購買安非他命,約定我出資1000元、他出資2000元,由我向何冠群購買3000元的安非他命,我就以LINE打電話聯絡何冠群,我跟何冠群說要買3000,我跟何冠群說等確認了再跟他說,但後來甲○○打電話給我,叫我在我租屋處外的停車場等他,我到了停車場,甲○○已經買到安非他命了,我就把1000元交給甲○○,甲○○就給我一包安非他命,但我不知道多重,甲○○當時跟我說安非他命是跟戊○○買的。
隔天何冠群打LINE電話給我,問我甲○○是不是有跟我合資,我說有,何冠群說甲○○欠錢又不回電話,我才傳訊息給甲○○。
(甲○○於109年11月26日交付給你的甲基安非他命,你有沒有在何時地施用?施用的感覺為何?)有,我拿到的當天晚上在我租屋處施用,份量夠我施用一次,施用的感覺有精神,不會想睡覺。」
等語(110年偵字1033號卷第49頁)。
Ⅱ證人庚○○於110年11月18日偵查中亦具結證述:「(是否於109年11月27日上午10時38分,向甲○○表示:『你那1000塊要自己想辦法,要趕快給阿彪,那個東西是那個承謙的』」及於同日晚間9時8分傳簡訊給甲○○表示:『你最好趕快湊1千出來:阿彪給你的是何的,你說要給他1千沒消息,何來問我你在哪工作要去找你快回我』?)是。
(『阿彪』是何人?)戊○○。
(甲○○有將該1000元交付給你嗎?)沒有。
這是甲○○自己跑去跟戊○○買毒品,何冠群問我甲○○在哪裡。
(甲○○說該1000元是交你,有何意見?)他沒有交給我。」
等語(110年偵字1033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上開揭證人甲○○、庚○○之證詞互核亦大致相符,並與附表十二證人庚○○與甲○○、被告戊○○與證人庚○○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之對話內容、附表十三證人庚○○與甲○○之監聽譯文內容相互比對無誤,證人甲○○、庚○○上揭證詞堪信屬實。
⑶按毒品本無一定之公定價格,是其各次買賣之價格,當亦各有差異,或隨供需雙方之資力、關係之深淺、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程度,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進而為各種不同之風險評估,而為機動性之調整,是其價格標準,自非一成不變,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或「量差」或「純度」謀取利潤方式,亦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
因之,販賣利得,除經被告坦承,或其價量至臻明確外,確實難以究其原委。
然按一般民眾普遍認知之毒品非法交易,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重罰不寬貸,衡諸常情,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重罰風險之理,從而,舉凡有償交易,除足反證其確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買進、賣出之差價,而遽認其無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
查被告戊○○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有施用毒品惡習,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被觀察勒戒,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二第247、251頁),對於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價格昂貴,取得不易,毒品交易為政府檢警機關嚴予取締之犯罪,法律並就此懸有重典處罰,當知之甚稔,且被告戊○○與證人甲○○、庚○○間,均乃一般交情,倘被告戊○○無從中賺取差價或投機貪圖小利,豈有甘冒重典而僅依購入價格轉售或代購之理?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罰之「販賣」毒品罪,所著重者為在主觀上有藉以牟利之惡性,及對毒品之擴散具有較有償或無償轉讓行為更嚴重之危害性,被告「營利」之意圖係從客觀之社會環境、情況及人證、物證等資料,依據證據法則綜合研判認定,被告戊○○雖否認犯行,然其自身之前曾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自當知悉毒品取得不易,且無可能甘冒重典而僅依購入價格轉售或代購,當認其鋌而走險販賣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主觀上顯有販賣毒品以營利之意圖甚明。
⑷另按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或因記憶淡忘、或事後迴護被告、或因其他事由所致,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
尤其關於行為動機、手段及結果等之細節方面,證人之證言,有時亦有予渲染之可能;
然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若果與真實性無礙時,則仍非不得予以採信(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599號判例及90年度台上字第6078號、95年度台上字第1366號判決意旨可參)。
因之,證人供述之證據,前後縱有差異,法院依憑證人前後之供述證據,斟酌其他證據,本於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取其認為真實之一部,作為論罪之證據,自屬合法(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943號判決要旨參照)。
查本件犯罪事實一、㈥1.部分,於偵查中或本院審理時,證人甲○○主張其與被告戊○○此次安非他命交易地點係位於金寧鄉長鴻飯店內,而證人庚○○承認其與甲○○共同出資與被告戊○○交易毒品之犯罪事實,惟否認其與甲○○共同至長鴻飯店,被告戊○○則否認本件犯行,並提出當日其未至長鴻飯店居住之證明為憑。
然證人甲○○、庚○○均承認共同向被告戊○○購買毒品,並交付款項,至於交易地點部分亦可能因時間久遠或細節繁瑣不復記憶,惟證人甲○○、庚○○均承認其等共同向被告戊○○合資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情形,且就交易時間、合資金額、情境、交付毒品、款項狀況以及被告戊○○向其等追討尾款情事,均交代甚詳,對於主要犯罪事實之成立即被告戊○○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已屬無疑,至次要細節部分雖稍有出入,仍不影響本件犯罪事實之認定。
⑸至被告戊○○雖於警詢中供述:「我沒有拿過毒品給庚○○跟甲○○。
如果有的話,也是我帶何冠群去找庚○○、甲○○拿錢。
庚○○、甲○○如果跟何冠群有金錢來往的話,他們雙方都會透過我去找人或拿錢。
金錢來往是什麼我不清楚,有時候他們說是借錢。」
等語(警17803號卷第41頁),證人庚○○亦曾證稱本件其購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可能是何冠群的等語,惟證人何冠群於110年11月11日偵查中具結證述:「(你與戊○○是何關係?有無仇恨?)朋友關係,認識好幾年了,沒有仇恨。
(戊○○的綽號是什麼?你都怎麼稱呼他?)阿彪。
(你是不是有請戊○○幫你賣安非他命,或者你賣給戊○○?)都沒有。
(為何庚○○會向甲○○表示,戊○○交付甲○○的安非他命是你的,並要甲○○快點把錢給戊○○?)毒品應該是戊○○自己賣的,不關我的事,因為如果是我販賣的,我都有承認。」
等語(110年偵字第1033號卷第87頁),其堅決否認提供本件證人甲○○、庚○○購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資認定本件證人甲○○、庚○○所購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證人何冠群提供,自不能僅憑被告或證人庚○○片面不完整之指述,即遽認證人何冠群為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之共同正犯,併此敘明。
⒉綜上,足認被告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本件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戊○○如犯罪事實一、㈥⒈⒉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2項、第17條第2項業經立法院修正,並由總統於109年1月15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4091號令修正公布,於同年7月15日生效。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2項係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係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係提高最低法定刑及罰金刑。
又修正前同條例第17條第2項係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係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將該條項減刑之規定限縮於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適用,經比較結果,新法並未較為有利於行為人。
經查:⒈被告丙○○所犯附表一編號1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李維慎犯行部分,起訴書記載犯罪時間為「109年7月間某日」,惟該犯罪時間究係109年7月上旬?抑或下旬?顯有疑義,經遍翻全卷,亦查無任何具體事證足資證明被告丙○○此部分犯行之犯罪時間係109年7月15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2項修正前或修正後,依「罪疑有利被告」之原則,應認定本件被告丙○○所犯附表一編號1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之犯罪時間係「109年7月上旬某日」,自應從輕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2項之規定論處。
⒉除上述丙○○所為附表一編號1販賣第二級毒品與李維慎之犯行外,本件所有被告所為犯行之犯罪時間均係在109年7月15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後,自應適用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予以論處。
⒊至被告己○○、乙○○、辛○○、丙○○、庚○○於本院歷次審理時,均自白本件全部犯行,故關於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自白減輕其刑之規定時,無論是適用修正前或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結果均相同,是此部分之法律適用,應無庸比較新舊法,直接適用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即可。
㈡復按甲基安非他命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程度,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非法持有、轉讓或販賣。
復按甲基安非他命業經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於75年7月11日以衛署藥字第597627號公告禁止使用在案,迄未變更,仍應認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禁藥,故除有轉讓第二級毒品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規定之一定數量(淨重10公克),或成年人轉讓予未成年人,或明知為懷胎婦女而轉讓,經依法加重後之法定刑較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重之情形外,因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為重法,依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藥事法處罰(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42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己○○、辛○○行為時,其轉讓之甲基安非他命之重量不詳,且卷內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己○○、辛○○所轉讓之甲基安非他命已達行政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授權而令頒之「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第2條第1項第2款關於轉讓第二級毒品淨重10公克以上之標準,依罪疑唯輕原則,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認被告己○○、辛○○上開所轉讓之甲基安非他命數量未達前揭加重其刑標準,並不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之罪,是被告己○○、辛○○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依前揭說明,應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處罰。
㈢核被告己○○就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
就犯罪事實一、㈦⒈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犯罪事實一、㈦⒉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其運輸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運輸或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己○○與被告丙○○就犯罪事實一、㈠運輸第二級毒品犯行、與被告丙○○、庚○○就犯罪事實一、㈡運輸第二級毒品犯行,均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己○○上開2次運輸第二級毒品、7次販賣第二級毒品、4次轉讓禁藥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核被告乙○○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其就犯罪事實一、㈠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幫助販賣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被告乙○○上開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核被告辛○○就犯罪事實一、㈠㈡㈧⒈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犯罪事實一、㈧⒉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就犯罪事實一、㈧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其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被告辛○○販賣第二級毒品4次、轉讓禁藥1次及持有第二級毒品1次,共6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核被告丙○○就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
就犯罪事實一、㈤所為,其中附表一編號1部分,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附表一編號2至5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其運輸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運輸或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丙○○與被告己○○就犯罪事實一、㈠運輸第二級毒品犯行、與被告己○○、庚○○就犯罪事實一、㈡運輸第二級毒品犯行,均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又被告丙○○所犯上開2次運輸及5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核被告庚○○就犯罪事實一、㈡㈢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
就犯罪事實一、㈣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及同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
被告庚○○運輸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運輸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庚○○與被告己○○、丙○○就犯罪事實一、㈡運輸第二級毒品犯行、與何冠群就犯罪事實一、㈢㈣運輸第二、三級毒品犯行、與陳劭瑜就犯罪事實一、㈣運輸第二級毒品犯行,均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又被告庚○○就犯罪事實一、㈣以一行為同時運輸第二、三級毒品,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重論以運輸第二級毒品罪。
又被告庚○○本件3次運輸第二級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㈧核被告戊○○就犯罪事實一、㈥⒈⒉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事實一、㈥⒊⒋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
又其販賣、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戊○○所犯上開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㈨累犯之認定:⒈按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解釋文及理由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刑法第47條第1項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故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之情形,法院方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並非指前案為同性質之案件,始有累犯加重之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18、296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刑法第47條所規定累犯之加重,以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其要件。
良以累犯之人,既曾犯罪受罰,當知改悔向上,竟又重蹈前愆,足見其刑罰感應力薄弱,基於特別預防之法理,非加重其刑不足使其覺悟,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
職是,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者,主要在於行為人是否曾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猶無法達到刑罰矯正之目的為要。
而數罪併罰之案件,雖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就數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此僅屬就數罪之刑,如何定其應執行者之問題,本於數宣告刑,應有數刑罰權,此項執行方法之規定,並不能推翻被告所犯係數罪之本質,若其中一罪之刑已執行完畢,自不因嗣後定其執行刑而影響先前一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謂無累犯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4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⒉經查:⑴被告己○○部分:被告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7年度城簡字第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因與他案接續執行,於108年5月15日開始服刑,至108年4月8日所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8年8月29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檢察官 提出之金門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二第178、189、379至381頁),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如附表五所示犯罪事實一、㈠㈡㈦⒈⒉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
⑵被告乙○○部分:被告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2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7月,共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106年6月13日入監服刑,108年4月2日假釋出監,於109年5月1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檢察官提出之金門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足憑(本院卷二第195至196、199、383至385頁),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如附表六所示犯罪事實一、㈠㈡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
⑶被告辛○○部分:被告辛○○前因違反毒品危害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城簡字第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因裁定與他案合併執行,於104年12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復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以104年城簡字第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因裁定與他案合併執行,於105年6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嗣再犯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城簡1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2罪,於105年7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業據被告辛○○供明在卷(本院卷二第343頁),並有被告辛○○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本院卷二第204至207頁),上開故意犯有期徒刑之罪執行完畢後,被告又犯本件如附表七所示犯罪事實一、㈠㈡㈧⒈⒉⒊之罪,均為累犯。
⑷查被告己○○、乙○○、辛○○上述前案均為與毒品相關之案件,其等卻未能謹慎守法,於執行完畢後再犯與前罪毒品案件罪質類似之本案各罪,顯見執行結果不足使被告己○○、乙○○、辛○○警惕收斂,其等對刑罰之反應不佳,確具有特別惡性,可見被告己○○、乙○○、辛○○於本案所犯者,加重本刑並未使其所受刑罰超過應負擔之罪責,亦無加重最低法定刑有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就被告己○○、乙○○、辛○○所犯上開如附表五、六、七所示之各罪,除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以外,餘均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㈩刑之減輕事由: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
至所謂自白,乃被告對自己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之供述之謂,被告所供述者,不必限於構成要件該當事實,即除供述構成要件該當事實之外,另外主張違法阻卻事由或責任阻卻事由,猶不失為自白(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870號判決要旨參照)。
經查:⑴被告己○○部分:①按自白乃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謂,而所謂偵查階段之自白,被告在偵查輔助機關及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訊問時之自白,亦包括在內。
查被告於羈押訊問時,坦承運輸第二級毒品;
於本院審理時仍然坦承自行購買取得扣案甲基安非他命,搭乘高鐵從左營運送至板橋之客觀事實,其雖抗辯其行為應成立販賣未遂罪而非運輸毒品罪,惟此應係法律上之評價有所不同,而非否認犯罪事實(最高法院110年台上2722號判決意旨參照)。
②查被告己○○就犯罪事實一、㈠㈡之主要犯罪事實,即參與成員、歷程、犯罪所得的交付,均不否認或有隱匿之情事,犯罪事實全部即主要部分均為肯定供述,即屬自白,被告己○○既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均自白此部分之犯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又其主張其非老闆,但有參與,主要在辯解共同被告間成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分工情形,係屬法律責任評價範疇,而非否認犯罪事實,附此敘明。
③被告己○○就犯罪事實一、㈦⒈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一、㈦⒉轉讓禁藥等犯行,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110偵451號卷第61頁、本院卷二第333、335頁),於本院宣示最後言詞辯論終結時,仍為自白之陳述,則其所犯如附表五編號3、4所示犯罪事實一、㈦⒈⒉之罪,均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應予以減輕其刑。
⑵被告乙○○部分:被告乙○○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事實一、㈡所為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犯行,被告乙○○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白承認(110偵字第828號卷第81頁、本院卷二第333、335頁),於本院最後言詞辯論終結時,仍為自白之陳述,則其所犯如附表六所示犯罪事實一、㈠㈡之各罪,自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均應予以減輕其刑。
⑶被告辛○○部分:被告辛○○就犯罪事實一、㈠、㈡、㈧⒈所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事實一、㈧⒉轉讓禁藥等犯行,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供承不諱(110偵字第633號卷第192頁、本院卷二第333、335至336頁),且於本院宣示最後言詞辯論終結時,亦確仍為自白之陳述,則就其所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4所示犯罪事實一、㈠㈡㈧⒈⒉之各罪,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均應予以減輕其刑。
⑷被告丙○○部分:被告丙○○就犯罪事實一、㈠㈡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犯罪事實一、㈤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犯行,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110偵字543號卷第41頁、110偵字828號卷第81頁、本院卷二第333、335至336頁),並於本院宣示最後言詞辯論終結時,仍為自白之陳述,則其所犯如附表八所示犯罪事實一、㈠㈡㈤之各罪,自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均應予以減輕其刑。
⑸被告庚○○部分:被告庚○○就犯罪事實一、㈡㈢所為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犯罪事實一、㈣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等犯行,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供認不諱(110偵286號卷第33至34頁、110偵633號卷第105頁、110偵1202號卷第49頁、本院卷二第335、337至338頁),於本院最後言詞辯論終結時,仍為自白之陳述,則其所犯如附表九所示犯罪事實欄一、㈡㈢㈣之各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⒉被告乙○○就如附表六編號1所示犯罪事實一、㈠之所為,係幫忙被告己○○以通訊軟體臉書聯絡被告辛○○,以此方式幫助己○○與辛○○聯絡,並使辛○○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罪既遂,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⑴被告己○○部分:①犯罪事實一、㈠㈡部分,被告己○○確曾供出同案被告乙○○,使警方因而分別查獲被告乙○○涉犯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罪嫌,此業據證人即承辦本案之金門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佐丁○○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述屬實(本院卷二第274頁),並經金門縣警察局以111年9月17日金警刑偵字第1110017478號函回覆:「己○○所涉犯罪事實一、㈠㈡:渠所供之共犯為乙○○,本局並於110年7月16日以金警刑字第1100014103 號移送書移請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偵辦」,有金門縣警察局上開函文及所附之移送報告清單、被告己○○110年5月19日警詢筆錄及上述110年7月16日以金警刑字第1100014103號移送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5至6、8、95至121頁)。
②被告己○○涉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罪嫌,經警方移送檢察官偵辦後,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金門地檢署110年偵字第828號);
而被告乙○○經金門地檢署以110偵字第828號案件偵查起訴。
足認本件係被告己○○於110年5月17日調查筆錄中,向警方坦承其運輸甲基安非他命之聯絡人為被告乙○○,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人亦為被告乙○○,警方始能查獲被告乙○○幫助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具體犯行,是本件被告己○○確有供出此部分犯行之共犯,因而查獲共犯乙○○之情事。
依此可知,被告己○○供出上開犯行之共犯為被告乙○○,與偵查公務員查獲被告乙○○運輸、意圖販賣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嫌疑重大(檢察官並進而起訴被告乙○○本件犯罪事實一、㈠㈡幫助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兩者之間,具有實質效益關係無疑。
又被告乙○○分別為犯罪事實一、㈠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犯罪事實一、㈡意圖販賣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間與地點,分別可對應到被告己○○本件運輸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之時間與地點,該兩次幫助販賣毒品及事後因意圖販賣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均與被告己○○本件運輸犯行有所助益,或為運輸後之販賣行為而持有,兩者間具有來源與去處之關連性無誤,當信被告己○○供述被告乙○○為共犯乙節屬實,被告己○○所犯運輸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罪,均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
綜上,被告己○○所犯犯罪事實一、㈠㈡即附表一編號1、2運輸毒品之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減輕或免除其刑,惟審酌被告己○○本案犯罪情節,認不宜免除其刑,爰均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③至被告己○○所為犯罪事實一、㈦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轉讓禁藥等犯行部分,則並未因其供述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此亦據證人丁○○偵查佐證稱無訛,復有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111年9月5日金湖警刑字第1110006347號函及職務報告書各1份存卷可考(本院卷一第471至473頁),併此說明。
⑵被告庚○○部分:①犯罪事實一、㈢㈣部分,被告庚○○確曾供出同案被告何冠群、陳劭瑜,使警方因而分別查獲同案被告何冠群、陳劭瑜涉犯運輸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等罪嫌,此亦據證人丁○○偵查佐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述屬實(本院卷二第274頁),並經金門縣警察局函覆稱:「2、楊〇承所涉犯罪事實一、㈢㈣:楊嫌與同案共犯何〇群皆坦承毒品來源為綽號「。
。」
之男子田〇銘(惟楊嫌110年3月15日警詢筆錄中指認之人有誤、110年9月1日指認正確)。
3、同案共犯何〇群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是否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例第1項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形,本局已於111年2月17日以金警刑字第1110003257號函復貴院」,並將共犯何冠群、田凱銘移送偵辦,有金門縣警察局111年9月17日金警刑偵字第1110017478號函及其附件移送報告清單、被告庚○○110年3月15日警詢筆錄及上開110年12月26日以金警刑字第1100025907號移送書附卷可考(見本院卷二第5至6、8至93頁)。
②被告庚○○就本件犯罪事實一、㈢㈣部分,犯罪事實一、㈢係被告何冠群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犯罪事實一、㈣係何冠群及陳劭瑜分別運輸第二級、第三級毒品,被告庚○○供出犯罪事實一、㈢之共犯為何冠群、犯罪事實一、㈣之毒品來源為綽號 「。
。」
之男子田凱銘,均業經移送檢察官偵辦中,足認本件係依據被告庚○○於110年3月15日及9月1日調查筆錄中之供述,因而查獲被告庚○○犯罪事實一、㈢犯行之共犯,及犯罪事實一、㈣毒品之來源為田凱銘,被告庚○○所犯犯罪事實一、㈢㈣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等罪,均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均應予以減輕或免除其刑,惟審酌被告本案犯罪情節,認不宜免除其刑,爰均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③至被告庚○○所為犯罪事實一、㈡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部分,則並未因其供述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此業據證人丁○○偵查佐供證無誤(本院卷二第274頁),復有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111年9月17日金警刑偵字第1110017478號函1份附卷足參(本院卷二第5頁),併此敘明。
⑶其餘被告部分:被告乙○○就犯罪事實一、㈠㈡即附表六編號1、2;
被告辛○○就犯罪事實一、㈠㈡㈧即附表七編號1至5;
被告丙○○就犯罪事實一、㈠㈡㈤即附表八編號1至3等犯行,均未有因其供出共犯或上游而查獲之情形,亦據證人丁○○偵查佐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述屬實(本院卷二第274頁),並有金門縣警察局111年9月17日金警刑偵字第1110017478號函、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111年9月5日金湖警刑字第1110006347號函及其等函復職務報告書附卷可稽(本院卷一第471至473、本院卷二第5至6頁),因此被告乙○○、辛○○、丙○○等上開犯行均不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⒋本件被告等人並無適用刑法第57、59條酌減其刑之情形。
理由:⑴被告己○○、乙○○、丙○○之辯護人稱其等三人主張依刑法第57、59條規定減輕其刑、被告庚○○之辯護人主張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等語。
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
另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於同法第59條賦予法院以裁量權,如認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
而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重等等),以為判斷。
⑵本院審酌被告就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各項犯行,對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之危害甚鉅,衡情依其等犯罪情狀實難認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理由,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況如犯罪事實欄所示,被告己○○就犯罪事實一、㈠㈡業已依序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第1項規定遞減其刑、犯罪事實一、㈦1.、2.依同條第17條第2項減輕,又其所運輸數量總計達70公克、又販賣之次數高達11次之多;
被告乙○○就犯罪事實一、㈠㈡業已分別依序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刑法第30條規定減輕其刑,其幫助所運輸數量總計達35公克、且欲意圖販賣而持有35公克之犯行,實對金門地區造成毒品流竄及危害,造成不容蔑視之影響;
被告辛○○就犯罪事實一、㈠㈡㈧1.2.業已依序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其犯罪事實一、㈠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被告己○○之重量達70公克之多,並由他人自台灣攜帶至金門,造成影響不可謂不大,且犯罪事實一、㈧1.2.所為販賣及轉讓給施建興及廖文瑞次數達3次,其販賣毒品犯行並非偶一為之,其所販賣數量及方式,實對金門地區造成毒品流竄及危害,造成不容忽視之影響;
被告丙○○犯罪事實一、㈠㈡㈤業已依序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其所運輸數量總計達70公克、又販賣之次數高達5次之多,均非偶一為之,造成毒品流竄及危害,不可謂不小;
被告庚○○就犯罪事實一、㈡依同條第17條第2項減輕、犯罪事實一、㈢㈣業已依序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第1項規定遞減其刑,又其犯罪事實一、㈡所運輸之毒品為35公克、犯罪事實一、㈢所運輸毒品為35公克、犯罪事實一、㈣所運輸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1. 3360公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5. 7740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9. 5030公克、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5. 5210公克,被告庚○○每次犯行所運輸毒品數量非少,若任上開毒品流入金門地區,對金門地區造成毒品流竄及危害,遠甚於其他被告之犯行。
而被告己○○、乙○○、丙○○、庚○○上開各項犯行之最低法定刑均已如各附表所示,其犯行應受非難程度與上述減刑後最低法定刑二者加以權衡,尚難認有何使一般人認為失之過苛,有情輕法重或情堪憫恕之情,當無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規定之餘地。
是被告己○○、乙○○、丙○○、庚○○等之辯護人辯稱其等上開所涉共同運輸或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或持有第二級毒品或吸食第二級毒品等罪行,應有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適用,均屬無據,委無足採。
⒌刑之先加重後減輕或遞減輕其刑:⑴被告己○○部分:被告己○○本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2次如附表五編號1、2所示,同時有1種加重事由(即累犯)及2種減輕事由(即偵審自白、供出來源因而查獲),故除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以外,餘均各依法先加重後遞予減輕其刑;
附表五編號3、4所示被告己○○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7次及轉讓禁藥4次部分,同時有1種加重事由(即累犯)及1種減輕事由(即偵、審中自白),除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以外,餘均各依法先加重後減輕其刑。
⑵被告乙○○部分:被告乙○○本案幫助運輸第二級毒品1次如附表六編號1所示,同時有1種加重事由(即累犯)及2種減輕事由(即偵、審自白及幫助犯),故除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以外,餘均各依法先加後遞予減輕其刑;
附表二編號2所示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1次,同時有1種加重事由(即累犯)及1種減輕事由(即偵、審自白),故依法先加後減輕其刑。
⑶被告辛○○部分:被告辛○○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4次如附表七編號1、2、3所示,同時有1種加重事由(即累犯)及1種減輕事由(即偵、審自白),故除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以外,餘均各依法先加後遞予減輕其刑;
轉讓禁藥1次如附表七編號4所示,同時有1種加重事由(即累犯)及1種減輕事由(即偵、審自白),依法先加後減輕其刑;
持有第二級毒品1次如附表七編號5所示,同時有1種加重事由(即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⑷被告丙○○部分:被告丙○○本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2次、販賣第二級毒品5次各如附表八編號1、2、3所示,具有減輕事由(即偵審自白),應依法減輕其刑。
⑸被告庚○○部分:被告庚○○本案如附表九編號1所示之運輸第二級毒品1次犯行,有減輕事由(即偵審自白),應依法減輕其刑;
本案如附表九編號2、3所示運輸第二級毒品2次之犯行,同時有2種減輕事由(即偵、審自白及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應依法遞減輕其刑。
爰審酌被告等人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戕害人類身心健康之物,竟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運輸、販賣、持有甲基安非他命,助長社會上施用毒品之不良風氣,所為實值非難。
又兼衡各被告下列個別情形:⒈被告己○○:被告己○○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各次運輸、販賣毒品之數量、價格、運送距離、持有毒品之數量、自白、並考量其中部分犯行供出上游或共犯之情形、累犯,已符合加重及減刑規定;
暨考量其於本院審理中自述學歷為高職畢業,離婚,育有2名子女、與母親子女同住,開店做生意,月收入約3至5萬元(見本院卷二第34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五「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另參酌被告己○○所犯之罪,就運輸、販毒部分應係出於相同之犯罪動機,侵害同一種類之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權衡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間隔、罪質、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因素,就不得易科罰金(即如附表五編號1至4)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⒉被告乙○○:被告乙○○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幫助販賣及持有毒品之數量、自白、累犯,已符合加重及減刑規定;
暨考量其於本院審理中自述學歷為高職畢業,未婚、無子女,目前從事製作麵線之工作、月收入2至3萬元,與父母同住(見本院卷二第341至342頁),分別量處如附表六「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另參酌被告乙○○所犯之罪,就幫助販賣之犯罪動機及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不大,雖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其他正犯較低,仍應值得非難,並權衡被告乙○○所犯各罪之罪質、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因素,就不得易科罰金(即如附表六編號1、2)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⒊被告辛○○: 被告辛○○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幫助販賣及持有之數量、自白,已符合減刑規定及因累犯而加重之情形;
暨考量其於本院審理中自述學歷為高職肄業,未婚、無子女,目前從事水電工、月收入4萬元,與父同住(見本院卷二第342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七「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另參酌被告辛○○所犯之罪,就販賣、轉讓及持有應係出於相同之犯罪動機,侵害同一種類之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均較其他被告較高,並權衡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間隔、罪質、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因素,就不得易科罰金(即如附表七編號1至5)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⒋被告丙○○:被告丙○○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各次運輸、販賣毒品之數量、價格、運送距離、持有毒品之數量、自白之情形,已符合減刑規定;
暨考量其於本院審理中自述學歷為高職肄業,未婚,入監前從事殯葬業、約收入約2至3萬,與父親及妹妹同住(見本院卷二第342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判決主文(主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
另參酌被告所犯之罪,就運輸、販毒部分應係出於相同之犯罪動機,侵害同一種類之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權衡被告丙○○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間隔、罪質、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因素,就不得易科罰金(即如附表八編號1至3)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⒌被告庚○○:被告庚○○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各次運輸毒品之數量、價格、運送距離、自白之情形、供出上游或共犯,已符合減刑規定;
暨考量其於本院審理中自述學歷為高職畢業,離婚,目前打零工,目前因執行勞動役無法全職工作,月收入約1萬元,目前與母親同住(見本院卷二第342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九「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另參酌被告所犯之罪,就運輸所侵害之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權衡被告庚○○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間隔、罪質、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因素,就不得易科罰金(即附表九編號1至3)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⒍被告戊○○: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戊○○知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第二級毒品,不得運輸、私運進口或持有,猶恣意違反國家禁令,分別為犯罪事實一、㈥1.2.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
並為犯罪事實一、㈥3.、4.吸食第二毒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被告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足以戕害他人健康,並對社會治安造成潛在危害,猶販賣與他人施用或為己施用,所為甚屬不該,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自當受嚴厲之非難;
參以被告戊○○僅坦承犯罪事實一、㈥3.4.吸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否認犯罪事實一、㈥1.2.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可認其犯後態度不佳;
惟考量其2次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與庚○○、甲○○之數量非鉅;
暨被告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高職畢業、已婚、有兩個年幼小孩、目前從事倉儲業、月收入5至7萬元、與父母、妻子及小孩同住,需扶養妻子及小孩等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本院卷二第342頁);
復參以被告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偵審中展現之犯後態度、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造成法益侵害程度;
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量刑所為辯論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十「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分別就附表十編號1、2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
附表十編號3、4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㈠毒品沒收銷燬: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該項雖於110年5月1日修正生效,惟僅係酌作文字修正,非屬法律變更)。
所稱查獲之毒品,係指犯人被查獲之毒品而言,被告已售出之毒品,自應於買受人所犯之罪宣告沒收銷燬,不得於本案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22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扣案如附表十一之2編號1、2、附表十一之3編號1、附表十一之4編號4所示之物,分為被告辛○○、庚○○、戊○○販賣第二級毒品所持或所剩(見本院卷二315、318至320頁),經鑑驗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於附表七編號5、附表九編號3、附表十編號4之罪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包裝該等毒品之包裝袋,其上殘留之微量毒品之殘渣,尚難以完全離析,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爰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鑑驗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宣告沒收。
㈡違禁物沒收:扣案如附表十一之3編號2、3、4所示之物,經鑑驗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等成分,核屬違禁物,不問是否屬犯罪行為人,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於附表九編號3之罪項下宣告沒收;
扣案如附表十一之4編號1、2、3、5所示之物,經鑑定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1-(4-氟苯基)-lH-吲唑-3-羰基纈胺酸甲酯等成分,分別屬於第三級毒品及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級管制藥品,核屬違禁物,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依前開規定,亦應予以沒收(於附表十編號4項下諭知沒收)。
上開違禁物包裝該等毒品之包裝袋,其上殘留之微量毒品,尚難以完全離析,應視為毒品之一部,爰一併宣告沒收。
至鑑驗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宣告沒收。
㈢犯罪所用之物:⒈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亦有明文之規定。
⒉經查:⑴扣案如附表十一之1編號2、3、5所示之物為被告己○○所有,係供本件犯罪事實一、㈦1.販賣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亦為被告己○○所自承(見本院卷二317頁);
附表十一之2編號3之物為被告辛○○所有,係供本件犯罪事實一、㈠㈡㈧1.販賣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為被告辛○○所供承無訛(見本院卷二320頁);
附表十一之3編號5之物為被告庚○○所有,係供本件犯罪事實一、㈣運輸毒品聯絡之用,亦為被告庚○○所自承(見本院卷二315至316頁);
附表十一之4編號8之物為被告戊○○所有,據本院認定係供本件犯罪事實一、㈥1.犯罪所用以聯絡之使用,屬被告用於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之罪所用,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各詳如附表五編號3、附表七編號1、2、3、附表九編號3、附表十編號1「宣告刑(含沒收)」欄所示)。
⑵又扣案如附表十一之1編號3所示之物為被告己○○所有,係供本件犯罪事實一、㈦1.販賣第二級毒品預備之物(見本院卷317頁);
扣案如附表十一之4編號7為被告戊○○所有,係供本案犯罪事實一、㈥3.施用毒品所用(見本院卷319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之(各詳如附表五編號3、附表十編號4「宣告刑(含沒收)」欄所示)。
㈣犯罪所得: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
而販賣毒品所得之對價,不問其中成本若干,利潤多少,均應全部諭知沒收,以貫徹政府查禁毒品之決心,並符立法本旨。
⒉本案被告己○○於犯罪事實一、㈦1.部分,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罪所得為1萬5,500元;
被告乙○○於犯罪事實一、㈠部分,未扣案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甲基安非他命0.5公克;
被告辛○○於犯罪事實一、㈠部分,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5萬5,000元、犯罪事實一、㈡部分,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3萬3,000元、犯罪事實一、㈧1.部分,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8,000元;
被告丙○○犯罪事實一、㈤販賣第二級毒品未扣案犯罪所得1萬5,000元;
被告庚○○犯罪事實一、㈢運輸第二級毒品未扣案犯罪所得1萬元;
被告戊○○犯罪事實一、㈥⒈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分別為3,000元。
均為其等犯罪所得,業據除被告戊○○外之其他被告等均坦承不諱(被告戊○○否認,由本院認定),為貫徹不法利得之徹底剝奪,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各於被告己○○於附表五編號3;
被告乙○○於附表六編號1;
被告辛○○於附表七編號1、2、3;
被告丙○○於附表八編號3;
被告庚○○於附表九編號2;
被告戊○○於附表十編號1、2等項下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㈤不予宣告沒收或沒收銷燬部分:查本案其餘扣案如附表十一之1編號4交通事故通知單1張(編號:T00000000),非被告己○○所有所有;
編號十一之4編號9之IPHONE手機一支(IMEI:000000000000000),非被告戊○○所有,且非供犯罪之用,業據被告戊○○於本院審理中所自承在卷(見本院卷二第317、319頁);
如附表十一之1編號1、編號十一之4編號6所示之物,並無證據足認與本件被告己○○、戊○○犯罪之實行有何關連,並非供犯本案犯行所用或預備之物,自無庸於本案併予宣告沒收或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㈥另按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等人,經宣告多數沒收,依法應併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修正前及修正後)、第3項、第5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丙○○犯罪事實一、㈤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犯行
編號 對 象 時 間 地 點 數 量 金 額 1 李維慎 109年7月上旬某日 金門縣○○鎮○○○路00巷00弄0號後方 0.5公克 3,000元 2 李維慎 109年8月間某日 金門縣○○鎮○○○路00巷00弄0號後方 0.5公克 3,000元 3 李維慎 109年9月間某日 金門縣○○鎮○○○路00巷00弄0號後方 0.5公克 3,000元 4 李維慎 109年10月間某日 金門縣○○鎮○○○路00巷00弄0號後方 0.5公克 3,000元 5 李維慎 109年11月間某日 金門縣○○鎮○○○路00巷00弄0號後方 0.5公克 3,000元
附表二:被告己○○犯罪事實一、㈦⒈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犯行
編號 對 象 對象持用門號 時 間 地 點 數 量 金 額 1 劉朝誠 000000000 110年1月23日晚間11時許 金門縣○○鎮○○路00號金門高中前 0.5公克 3,000元 2 劉朝誠 0000000000 110年2月1日晚間7時許 金門縣○○鎮○○路00號金門高中前 0.5公克 3,000元 3 楊志堅 000-000000 110年2月6日晚間7時許 金門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前 0.5公克 3,000元 4 劉朝誠 0000000000 110年2月7日晚間5時至6時許 金門金城鎮民族路286巷1號媽祖廟旁 0.3至0.4公克 2,000元 5 劉朝誠 0000000000 110年2月9日晚間6時至7時許 金門金城鎮民族路286巷1號媽祖廟旁 0.2至0.3公克 1,500元 6 劉朝誠 0000000000 110年2月12日晚間5時至7時許 金門縣○○鎮○○路00巷0○0號禹帝廟旁 0.3至0.4公克 2,000元 7 劉朝誠 0000000000 110年2月15日晚間11時許 金門縣○○鎮○○路00巷0○0號禹帝廟旁 0.1至0.2公克 1,000元
附表三:被告己○○犯罪事實一、㈦⒉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 犯行
編號 對 象 對象持用門號 時 間 地 點 數 量 1 劉朝誠 0000000000 110年2月6日晚間9時至10時許 金門金城鎮民族路286巷1號媽祖廟旁 0.1公克 2 廖文瑞 0000000000 110年2月13日晚間6時至7時許 金門縣○○○○路0段000○0號樂多超市旁 0.3公克 3 廖文瑞 無 110年2月13日至同年3月13日之其中某時 金門縣○○鎮○○○路00巷00弄0號 0.1至0.2公克 4 廖文瑞 無 110年2月13日至同年3月13日之其中某時 金門縣○○鎮○○○路00巷00弄0號 0.1至0.2公克
附表四:被告辛○○犯罪事實一、㈧⒈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犯行
編號 對 象 對象持用門號 時 間 地 點 數 量 金 額 1 施建興 0000000000 110年2月17日下午5時許 金門縣○○鄉○○○路0段000號前 1公克 4,000元 2 施建興 0000000000 110年3月25日下午5時許 金門縣○○鎮○○路0號旁 1公克 4,000元
附表五:被告己○○本件犯行一覽表
編號 相應之犯罪事實 證據清單 宣告刑(含沒收) 1 犯罪事實一、㈠ ⒈被告己○○於110年5月17日警詢中之供述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年8月12日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言(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255至264、293至303頁、110年度偵字第633號卷第145至152頁) ⒉被告乙○○於110年6月28日警詢、110年6月29日警詢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年7月11日警詢、110年8月5日偵訊、110年10月7日偵訊、110年11月25日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言(110年度偵字第828號所附警卷第1至19、41至45、51至53頁。
110年度偵字第828號卷第75至76、79至82頁) ⒊被告辛○○於110年4月26日警詢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年8月6日偵訊、110年11月26日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言(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177至197頁。
110年度偵字第633號卷第135至142、191至193頁) ⒋被告丙○○於110年4月12日警詢暨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110年6月18日警詢中之供述暨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110年9月16日偵訊、110年11月25日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言(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83至96、159至169頁。
110年度偵字第828號所附警卷第175至185頁。
110年度偵字第633號卷第167至174、181至184頁) ⒌被告己○○於109年8月4日之訊問筆錄及本署辦理分期繳納罰金執行案件紀錄表1份(110年度偵字第633號卷第153至157頁) ⒍被告乙○○與被告己○○之臉書Messanger對話截圖1份(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289至291頁) ⒎被告辛○○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及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155頁、110年度偵字第828號所附警卷第187頁) ⒏被告丙○○搭乘飛機艙單2紙(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235至241頁) ⒐蒐證照片1份(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157、158頁) 己○○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 犯罪事實一、㈡ ⒈被告乙○○於110年6月28日警詢、110年6月29日警詢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年8月5日偵訊、110年11月25日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言(110年度偵字第828號所附警卷第1至19、41至45頁。
110年度偵字第828號卷第79至82頁) ⒉被告己○○於110年5月17日警詢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年8月12日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言(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255至264、293至303頁。
110年度偵字第633號卷第145至152頁) ⒊被告辛○○於110年4月26日警詢、中之供述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年8月6日偵訊、110年11月26日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言(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177至197頁。
110年度偵字第633號卷第135至142、191至193頁) ⒋被告丙○○於110年4月12日警詢暨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110年6月18日警詢中之供述暨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供述、110年9月16日偵訊、110年11月25日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言(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83至96、159至169頁、110年度偵字第828號所附警卷第175至185頁、110年度偵字第633號卷第167至174、181至184頁) ⒌被告庚○○於110年3月9日警詢、110年3月15日警詢、110年3月31日警詢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年7月23日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言(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1至8、47至51、59至65、67至71頁。
110年度偵字第633號卷第97至131頁) ⒍被告丙○○、庚○○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9至34、121至152頁) ⒎被告辛○○、庚○○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35至39、119至125、199至204頁) ⒏被告辛○○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及被告己○○之金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207至231、233頁、110年度偵字第828號所附警卷第39頁) ⒐被告庚○○之新興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往來明細1份(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153頁) ⒑被告庚○○搭乘飛機艙單2份(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243至247頁) ⒒被告己○○、乙○○通訊軟體臉書Messanger對話截圖1份(110年度偵字第828號所附警卷第21至36頁) ⒓蒐證照片1份(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73至78頁) 己○○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3 犯罪事實一、㈦ ⒈ ⒈被告己○○於110年4月7日警詢、110年5月13日偵訊、110年8月12日偵訊中之供述(110年度偵字第449號所附警卷第5至21頁、110年度偵字第449號卷第113至115、125至130頁) ⒉證人劉朝誠於110年4月7日警詢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年4月8日偵訊中之證言(110年度偵字第449號所附警卷第23至42頁、110年度偵字第449號卷第85至90頁) ⒊證人楊志堅於110年4月9日警詢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年4月9日偵訊中之證言(110年度偵字第449號所附警卷第43至52頁、110年度偵字第449號卷第103至106頁) ⒋證人廖文瑞於110年4月8日警詢、110年4月8日偵訊中之證言(110年度偵字第451號所附警卷第21至32頁、110年度偵字第451號卷第49至54頁) ⒌本院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110年度偵字第449號所附警卷第53至59頁、110年度偵字第451號所附警卷第35至37頁) ⒍本法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偵字第449號所附警卷第61至69頁、110年度偵字第449號卷第117頁) ⒎扣案物及監視器拍翻照片1份(110年度偵字第449號所附警卷第71頁、110年度偵字第551號所附警卷第53至54頁) 己○○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柒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十一之1編號2、3、5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犯罪事實一、㈦ ⒉ ⒈被告己○○於110年4月7日警詢、110年5月13日偵訊、110年8月12日偵訊中之供述(110年度偵字第449號所附警卷第5至21頁、110年度偵字第449號卷第113至115、125至130頁) ⒉證人劉朝誠於110年4月7日警詢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年4月8日偵訊中之證言(110年度偵字第449號所附警卷第23至42頁、110年度偵字第449號卷第85至90頁) ⒊證人楊志堅於110年4月9日警詢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年4月9日偵訊中之證言(110年度偵字第449號所附警卷第43至52頁、110年度偵字第449號卷第103至106頁) ⒋證人廖文瑞於110年4月8日警詢、110年4月8日偵訊中之證言(110年度偵字第451號所附警卷第21至32頁、110年度偵字第451號卷第49至54頁) ⒌本院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110年度偵字第449號所附警卷第53至59頁、110年度偵字第451號所附警卷第35至37頁) ⒍本法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偵字第449號所附警卷第61至69頁、110年度偵字第449號卷第117頁) ⒎扣案物及監視器拍翻照片1份(110年度偵字第449號所附警卷第71頁、110年度偵字第551號所附警卷第53至54頁) 己○○明知為禁藥而轉讓,共肆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附表六:被告乙○○本件犯行一覽表
編號 相應之犯罪事實 證據清單 宣告刑(含沒收) 1 犯罪事實一、㈠ ⒈被告己○○於110年5月17日警詢中之供述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年8月12日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言(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255至264、293至303頁、110年度偵字第633號卷第145至152頁) ⒉被告乙○○於110年6月28日警詢、110年6月29日警詢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年7月11日警詢、110年8月5日偵訊、110年10月7日偵訊、110年11月25日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言(110年度偵字第828號所附警卷第1至19、41至45、51至53頁。
110年度偵字第828號卷第75至76、79至82頁) ⒊被告辛○○於110年4月26日警詢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年8月6日偵訊、110年11月26日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言(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177至197頁。
110年度偵字第633號卷第135至142、191至193頁) ⒋被告丙○○於110年4月12日警詢暨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110年6月18日警詢中之供述暨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110年9月16日偵訊、110年11月25日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言(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83至96、159至169頁。
110年度偵字第828號所附警卷第175至185頁。
110年度偵字第633號卷第167至174、181至184頁) ⒌被告乙○○與被告己○○之臉書Messanger對話截圖1份(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289至291頁) ⒍被告辛○○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及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155頁、110年度偵字第828號所附警卷第187頁) ⒎被告丙○○搭乘飛機艙單2紙(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235至241頁) ⒏蒐證照片1份(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157、158頁) 乙○○幫助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甲基安非他命0.5公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犯罪事實一、㈡ ⒈被告乙○○於110年6月28日警詢、110年6月29日警詢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年8月5日偵訊、110年11月25日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言(110年度偵字第828號所附警卷第1至19、41至45頁。
110年度偵字第828號卷第79至82頁) ⒉被告己○○於110年5月17日警詢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年8月12日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言(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255至264、293至303頁。
110年度偵字第633號卷第145至152頁) ⒊被告辛○○於110年4月26日警詢、中之供述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年8月6日偵訊、110年11月26日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言(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177至197頁。
110年度偵字第633號卷第135至142、191至193頁) ⒋被告丙○○於110年4月12日警詢暨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110年6月18日警詢中之供述暨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供述、110年9月16日偵訊、110年11月25日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言(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83至96、159至169頁、110年度偵字第828號所附警卷第175至185頁、110年度偵字第633號卷第167至174、181至184頁) ⒌被告庚○○於110年3月9日警詢、110年3月15日警詢、110年3月31日警詢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年7月23日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言(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1至8、47至51、59至65、67至71頁。
110年度偵字第633號卷第97至131頁) ⒍被告丙○○、庚○○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9至34、121至152頁) ⒎被告辛○○、庚○○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35至39、119至125、199至204頁) ⒏被告辛○○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及被告己○○之金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207至231、233頁。
110年度偵字第828號所附警卷第39頁) ⒐被告庚○○之新興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往來明細1份(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153頁) ⒑被告庚○○搭乘飛機艙單2份(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243至247頁) ⒒被告己○○、乙○○通訊軟體臉書Messanger對話截圖1份(110年度偵字第828號所附警卷第21至36頁) ⒓照片1份(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73至78頁) 乙○○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附表七:被告辛○○本件犯行一覽表
編號 相應之犯罪事實 證據清單 宣告刑(含沒收) 1 犯罪事實一、㈠ ⒈被告己○○於110年5月17日警詢中之供述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年8月12日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言(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255至264、293至303頁、110年度偵字第633號卷第145至152頁) ⒉被告乙○○於110年6月28日警詢、110年6月29日警詢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年7月11日警詢、110年8月5日偵訊、110年10月7日偵訊、110年11月25日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言(110年度偵字第828號所附警卷第1至19、41至45、51至53頁。
110年度偵字第828號卷第75至76、79至82頁) ⒊被告辛○○於110年4月26日警詢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年8月6日偵訊、110年11月26日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言(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177至197頁。
110年度偵字第633號卷第135至142、191至193頁) ⒋被告丙○○於110年4月12日警詢暨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110年6月18日警詢中之供述暨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110年9月16日偵訊、110年11月25日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言(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83至96、159至169頁。
110年度偵字第828號所附警卷第175至185頁。
110年度偵字第633號卷第167至174、181至184頁) ⒌被告乙○○與被告己○○之臉書Messanger對話截圖1份(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289至291頁) ⒍被告辛○○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及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155頁、110年度偵字第828號所附警卷第187頁) ⒎被告丙○○搭乘飛機艙單2紙(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235至241頁) ⒏蒐證照片1份(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157、158頁) 辛○○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十一之2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犯罪事實一、㈡ ⒈被告乙○○於110年6月28日警詢、110年6月29日警詢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年8月5日偵訊、110年11月25日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言(110年度偵字第828號所附警卷第1至19、41至45頁。
110年度偵字第828號卷第79至82頁) ⒉被告己○○於110年5月17日警詢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年8月12日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言(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255至264、293至303頁。
110年度偵字第633號卷第145至152頁) ⒊被告辛○○於110年4月26日警詢、中之供述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年8月6日偵訊、110年11月26日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言(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177至197頁。
110年度偵字第633號卷第135至142、191至193頁) ⒋被告丙○○於110年4月12日警詢暨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110年6月18日警詢中之供述暨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供述、110年9月16日偵訊、110年11月25日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言(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83至96、159至169頁、110年度偵字第828號所附警卷第175至185頁、110年度偵字第633號卷第167至174、181至184頁) ⒌被告庚○○於110年3月9日警詢、110年3月15日警詢、110年3月31日警詢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年7月23日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言(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1至8、47至51、59至65、67至71頁。
110年度偵字第633號卷第97至131頁) ⒍被告丙○○、庚○○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9至34、121至152頁) ⒎被告辛○○、庚○○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35至39、119至125、199至204頁) ⒏被告辛○○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及被告己○○之金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207至231、233頁。
110年度偵字第828號所附警卷第39頁) ⒐被告庚○○之新興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往來明細1份(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153頁) ⒑被告庚○○搭乘飛機艙單2份(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243至247頁) ⒒被告己○○、乙○○通訊軟體臉書Messanger對話截圖1份(110年度偵字第828號所附警卷第21至36頁) ⒓照片1份(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73至78頁) 辛○○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十一之2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犯罪事實一、㈧ ⒈ ⒈被告辛○○於110年4月25日警詢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年4月26日警詢、110年4月26日偵訊、110年8月6日偵訊中之供述(110年度偵字第668號所附警卷第5至22、29至38頁、110年度偵字第501號第39至46頁、110年度偵字第668號卷第47至51頁) ⒉證人施建興於110年4月5日警詢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年7月23日偵訊中之證言(110年度偵字第668號所附警卷第43至55頁、110年度偵字第668號卷第39至42頁) ⒊證人廖文瑞於110年4月26日警詢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年7月15日偵訊中之證言(110年度偵字第727號所附警卷第19至28頁、110年度偵字第727號第33至34至36頁) ⒋辛○○通訊軟體LINE搜尋結果資料(110年度偵字第668號所附警卷第39至40頁) ⒌通聯調閱查詢單、本院法院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110年度偵字第668號所附警卷第101至118頁、110年度偵字第727號所附警卷第49至56頁) ⒍金門地檢署鑑定許可書、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總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2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10年度偵字第668號所附警卷第59至65頁) ⒎金門地檢署鑑定許可書、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總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5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10年度偵字第727號所附警卷第33至37頁) ⒏本院搜索票、拘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及毒品初步檢驗結果、金門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偵字第501號所附警卷第17至28、43至47頁、110年度偵字第501號第49頁) ⒐警方蒐證照片暨監視器錄影畫面(110年度偵字第668號所附警卷第57、77至95頁、110年度偵字第727號所附警卷第29至32、45至48頁、110年度偵字第501號所附警卷第29至42頁) 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5月6日、110年9月13日毒品鑑定書(110年度偵字第501號第55、93頁) 辛○○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十一之2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犯罪事實一、㈧ ⒉ 辛○○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5 犯罪事實一、㈧ ⒊ 辛○○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十一之2編號1、2所示之毒品及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附表八:被告丙○○本件犯行一覽表
編號 相應之犯罪事實 證據清單 宣告刑(含沒收) 1 犯罪事實一、㈠ ⒈被告己○○於110年5月17日警詢中之供述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年8月12日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言(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255至264、293至303頁、110年度偵字第633號卷第145至152頁) ⒉被告乙○○於110年6月28日警詢、110年6月29日警詢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年7月11日警詢、110年8月5日偵訊、110年10月7日偵訊、110年11月25日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言(110年度偵字第828號所附警卷第1至19、41至45、51至53頁。
110年度偵字第828號卷第75至76、79至82頁) ⒊被告辛○○於110年4月26日警詢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年8月6日偵訊、110年11月26日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言(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177至197頁。
110年度偵字第633號卷第135至142、191至193頁) ⒋被告丙○○於110年4月12日警詢暨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110年6月18日警詢中之供述暨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110年9月16日偵訊、110年11月25日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言(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83至96、159至169頁。
110年度偵字第828號所附警卷第175至185頁。
110年度偵字第633號卷第167至174、181至184頁) ⒌被告乙○○與被告己○○之臉書Messanger對話截圖1份(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289至291頁) ⒍被告辛○○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及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155頁、110年度偵字第828號所附警卷第187頁) ⒎被告丙○○搭乘飛機艙單2紙(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235至241頁) ⒏蒐證照片1份(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157、158頁) 丙○○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2 犯罪事實一、㈡ ⒈被告乙○○於110年6月28日警詢、110年6月29日警詢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年8月5日偵訊、110年11月25日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言(110年度偵字第828號所附警卷第1至19、41至45頁。
110年度偵字第828號卷第79至82頁) ⒉被告己○○於110年5月17日警詢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年8月12日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言(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255至264、293至303頁。
110年度偵字第633號卷第145至152頁) ⒊被告辛○○於110年4月26日警詢、中之供述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年8月6日偵訊、110年11月26日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言(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177至197頁。
110年度偵字第633號卷第135至142、191至193頁) ⒋被告丙○○於110年4月12日警詢暨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110年6月18日警詢中之供述暨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供述、110年9月16日偵訊、110年11月25日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言(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83至96、159至169頁、110年度偵字第828號所附警卷第175至185頁、110年度偵字第633號卷第167至174、181至184頁) ⒌被告庚○○於110年3月9日警詢、110年3月15日警詢、110年3月31日警詢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年7月23日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言(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1至8、47至51、59至65、67至71頁。
110年度偵字第633號卷第97至131頁) ⒍被告丙○○、庚○○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9至34、121至152頁) ⒎被告辛○○、庚○○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35至39、119至125、199至204頁) ⒏被告辛○○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及被告己○○之金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207至231、233頁。
110年度偵字第828號所附警卷第39頁) ⒐被告庚○○之新興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往來明細1份(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153頁) ⒑被告庚○○搭乘飛機艙單2份(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243至247頁) ⒒被告己○○、乙○○通訊軟體臉書Messanger對話截圖1份(110年度偵字第828號所附警卷第21至36頁) ⒓照片1份(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73至78頁) 丙○○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3 犯罪事實一、㈤ ⒈被告丙○○於110年4月21日警詢、110年7月2日偵訊中之供述(110年度偵字第543號所附警卷第1至12頁、110年度偵字第543號卷第37至65頁) ⒉證人李維慎於110年4月7日警詢、110年7月2日偵訊中之證言(110年度偵字第543號所附警卷第13至26頁、110年度偵字第543號卷第37至45、67頁) ⒊證人己○○於110年7月1日警詢中之證言(110年度偵字第543號卷第69至72頁) ⒋被告丙○○與證人李維慎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110年度偵字第543號所附警卷第27至33、45至51頁) ⒌本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10年度偵字第543號所附警卷第35至44頁) 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又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伍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九:被告庚○○本件犯行一覽表
編號 相應之犯罪事實 證據清單 宣告刑(含沒收) 1 犯罪事實一、㈡ ⒈被告乙○○於110年6月28日警詢、110年6月29日警詢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年8月5日偵訊、110年11月25日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言(110年度偵字第828號所附警卷第1至19、41至45頁、110年度偵字第828號卷第79至82頁) ⒉被告己○○於110年5月17日警詢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年8月12日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言(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255至264、293至303頁。
110年度偵字第633號卷第145至152頁) ⒊被告辛○○於110年4月26日警詢、中之供述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年8月6日偵訊、110年11月26日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言(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177至197頁。
110年度偵字第633號卷第135至142、191至193頁) ⒋被告丙○○於110年4月12日警詢暨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110年6月18日警詢中之供述暨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供述、110年9月16日偵訊、110年11月25日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言(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83至96、159至169頁、110年度偵字第828號所附警卷第175至185頁、110年度偵字第633號卷第167至174、181至184頁) ⒌被告庚○○於110年3月9日警詢、110年3月15日警詢、110年3月31日警詢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年7月23日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言(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1至8、47至51、59至65、67至71頁、110年度偵字第633號卷第97至131頁) ⒍被告丙○○、庚○○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9至34、121至152頁) ⒎被告辛○○、庚○○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35至39、119至125、199至204頁) ⒏被告辛○○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及被告己○○之金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207至231、233頁。
110年度偵字第828號所附警卷第39頁) ⒐被告庚○○之新興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往來明細1份(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153頁) ⒑被告庚○○搭乘飛機艙單2份(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243至247頁) ⒒被告己○○、乙○○通訊軟體臉書Messanger對話截圖1份(110年度偵字第828號所附警卷第21至36頁) ⒓照片1份(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73至78頁) 庚○○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2 犯罪事實一、㈢ ⒈被告庚○○於110年9月1日警詢、110年10月28日偵訊中之供述(110年度偵字第1202號所附警卷第11至20頁、110年度偵字第1202號卷第45至67頁) ⒉證人何冠群於110年9月11日警詢、110年11月11日偵訊中之證言(110年度偵字第1202號所附警卷第1至6頁、110年度偵字第1202號卷第83至88頁) ⒊被告庚○○新興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證人何冠群金門沙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110年度偵字第1202號所附警卷第39至41頁、110年度偵字第1202號卷第89至116頁) ⒋立榮航空及華信航空公司回函及附件庚○○搭機資料(110年度偵字第1202號所附警卷第43頁、110年度偵字第1202號卷第117頁) ⒌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被告庚○○之通訊監察譯文(110年度偵字第1202號所附警卷第45至115頁) 庚○○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犯罪事實一、㈣ ⒈被告庚○○於110年3月8日警詢、110年3月9日警詢、110年3月9日偵訊、110年11月18日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言(110年度偵字第286號所附警卷第1至8頁、110年度偵字第633號所附警卷第1至8頁、110年度偵字第286號卷第31至34、69至85頁) ⒉立榮航空公司艙單1份(110年度偵字第286號卷第49至50頁) ⒊本院索票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照片、本署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偵字第286號所附警卷第15至26、46至49頁、110年度偵字第286號卷第41頁) ⒋航空警察局臺北分局查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4月6日毒品鑑定書等(110年度偵字第286號所附警卷第27至45頁、110年度偵字第286號卷第43至44頁) 庚○○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十一之3編號1、2、3、4所示之毒品及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十一之3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附表十:被告戊○○本件犯行一覽表
編號 相應之犯罪事實 證據清單 宣告刑(含沒收) 1 犯罪事實一、㈥ ⒈ ⒈被告戊○○於110年6月23日警詢、110年8月19日警詢、119年11月19日偵訊中之供述(110年度毒偵字第77號所附警卷第5至22頁、110年度偵字第1033號所附警卷第39至53頁、110年度偵字第1033號卷第129至132頁) ⒉被告甲○○於110年3月24日警詢、110年10月22日偵訊、110年11月12日偵訊、110年12月22日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言(110年度偵字第1033號所附警卷第55至62頁、110年度偵字第1033號卷第33至38、95至98、195至198頁、110年度偵字第1379號卷第75至77頁) ⒊證人庚○○於110年3月15日警詢、110年10月28日偵訊、110年11月18日偵訊中之證言(110年度偵字第1033號所附警卷第99至105頁、110年度偵字第1033號卷第45至73、103至121頁) ⒋證人何冠群於110年11月11日偵訊中之證言(110年度偵字第1033號卷第87至90頁) ⒌被告甲○○與證人庚○○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1份(110年度偵字第1033號所附警卷第63至68、133至138頁) ⒍被告戊○○與證人庚○○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1份(110年度偵字第1033號所附警卷第139頁) ⒎本院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金門縣警察局110年11月10日金警刑字第11000225011、11000225012號函暨偵查報告書、金門地檢署110年11月12日金檢亮仁109他274字第1109004984號函暨陳報書、本院110年11月18日金院深刑慶110聲監可字第11號函(110年度偵字第1033號所附警卷第9至25、69至97頁、110年度偵字第1033號卷第135至155頁) 戊○○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十一之4編號8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犯罪事實一、㈥ ⒉ 戊○○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犯罪事實一、㈥ ⒊ ⒈被告戊○○於110年6月23日警詢、110年6月23日偵訊、110年8月25日警詢、110年11月19日偵訊中之供述(110年度毒偵字第77號所附警卷第5至22頁、110年度偵字第734號卷第15至21頁、110年度毒偵字第108號所附警卷第9至14頁、110年度偵字第1033號卷第129至132頁) ⒉金門地檢署鑑定許可書、金門縣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總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3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10年度毒偵字第77號所附警卷第23至29頁) ⒊勘查採證同意書、金門縣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總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4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物化學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108號所附警卷第23至31頁) ⒋照片暨通訊軟體截圖(110年度偵字第734號所附警卷第15至43頁) ⒌本院搜索票暨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偵字第734號所附警卷第45至55頁、110年度偵字第734號卷第47至49頁) ⒍毒品初步檢驗結果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9月9日毒品鑑定書(110年度偵字第734號所附警卷第57至89頁、110年度偵字第734號卷第43至44頁) ⒎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110年度毒偵字第108號所附警卷第15至21頁) ⒏本署110年度偵字第975號不起訴處分書(110年度毒偵字第108號卷第19至20頁) 戊○○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犯罪事實一、㈥ ⒋ 戊○○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十一之4編號1至5所示之毒品及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十一之4編號7所示之物沒收。
附表十一:沒收部分
附表十一之1(參照110年度保管字第57號〈金門地檢110偵字第 449號卷第117頁〉)
編號 物品名稱(所有人均為己○○) 1 毒品器具(吸食器)1組 2 電子磅秤1個 3 夾鏈袋(0號)11個 4 交通事故通知單1張(T00000000) 5 電子產品(SAMSUNG)1支(內含SIM卡:0000-000-000)
附表十一之2(參照110年度保管字第46號〈金門地檢110偵字第 501號卷第49頁〉)
編號 物品名稱(所有人均為辛○○) 1 安非他命1包,0.47公克 2 安非他命1包,0.3公克 3 電子產品(OPPO RENO 10X 一台,0000000000,IMEI:&ZZZZ; &ZZZZ;000000000000000(6042))
附表十一之3(參照110年度保管字第36號〈金門地檢110偵字第286號卷第41頁〉)
編號 物品名稱(所有人均為庚○○) 1 安非他命3包,淨重:69.321公克 2 甲基甲機卡西酮1包,淨重:44.6447公克 3 甲基甲基卡西酮2包,淨重:6.7041公克 4 硝甲西泮1包,淨重:4.9467公克 5 白色HTC手機一支(IMEI: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附表十一之4(參照110年度保管字第110號〈金門地檢110偵字 第734號卷第47-49頁〉)
編號 物品名稱(所有人均為戊○○) 1 毒品咖啡粉1包(0.47公克)-編號1 2 毒品咖啡粉1包(0.46公克)-編號1-1 3 愷他命1包(愷他命)(0.37公克)-編號2 4 安非他命1包(0.72公克)-編號3 5 毒品咖啡粉(紅色1包)(0.25公克)-編號4 6 K粉吸管1個-編號5 7 毒品器具(玻璃球管)1個-編號6 8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9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附表十二:庚○○與甲○○、戊○○與庚○○通訊軟體LINE對 話截圖(警17803號卷63-68、133-138頁、139頁)附表十二之1:庚○○與甲○○110年9月15日對話
迪:欸欸(下午5:43) 你今天有沒有上班(下午5:43) 前明天找你拿(下午5:44) 憲:我要做3天才夠啊今天做第一天(下午5:56) 前天沒班(下午5:56) 迪:... 幹 前面不會說唷 說三小三天(下午5:57) 不會說要做三天嘿(下午5:57) 欸欸 死了?(下午8:53) 還要不要 我要下去(下午8:53) 憲:看你啊!我不用很多要收尾而已(下午8:54) 迪:你要的話 前面要先給我(下午8:55) 憲:白問(下午8:55) 迪:要不然我怕越來越大洞(下午8:55) 憲:我剛剛不是回你,要三天(下午8:55) 迪:我的意思是 多少要先給(下午8:56) 憲:我大概要個500塊吧(下午8:56) 迪:明天第三天了 明天有多少先給我吧(下午8:56) 憲:我都說要工作三天了(下午8:57) 迪:幹你娘 你自己往最上面看(下午8:57) 你沒有說(下午8:57) 憲:要先分批給也可以(下午8:57) 不能好好講話嗎?(下午8:57) 迪:不是 你的天數跟我的不一樣(下午8:57) 明天是我跟他說好的第三天(下午8:58) 憲:一定要 死了 幹你娘(下午8:58) 迪:不是啊 是你講了 後面又說不一樣的(下午8:58) 憲:就有多少先給你啊(下午8:58) 迪:講2-3天 今天變要工作天2-3天(下午8:58) 憲:...(下午8:59) 迪:難道你不工作 就不用給嗎(下午8:59) 你自己好好想想 多白癡(下午8:59) 憲:這不會不能理解吧(下午8:59) 你沒工作100天也沒用(下午8:59) 迪:不是不會啊 但你自己要去想的啊(下午8:59) 憲:正常完全沒問題啊一天500三天1500(下午9:00) 迪:都說2-3天 幹嘛昨天不去上班 這又不關我的事(下午 9:00) 憲:老闆排了一天休我能知道(下午9:00) 迪:對吧(下午9:00) 憲:老闆排的(下午9:00) 我能說我要休息嗎(下午9:00) 迪:反正 這是你自己的事 我不想在說了 跟我那朋友一樣 都 覺得是別人害了他(下午9:01) 自己好好想想吧(下午9:01) 我只說到這邊(下午9:01) 還有就是 天數我們了解不一樣 你不是要去掙你沒說錯 而是要去說 我們當初都誤解了(下午9:03)
附表十二之2:庚○○與甲○○110年9月16日對話
憲:(撥電話給甲○○,甲○○未接)(下午5:35) 拿錢來給我,阿彪跑來找我拿了(下午5:46) 我先給他2000了,你拿500來給我(下午5:37) 迪:好(下午6:06) 憲:要給我我身上一毛都沒有了,他硬拿的,我明天要上班要 加油(下午6:07) 幾點來(下午6:07) 迪:你們老闆是不是有在跟人收振興券(下午6:09) 憲:我不知道(下午6:09) 迪:看你要不要問問 我這是沒多的現金 要收的朋友今天沒辦 法(下午6:10) 憲:我不要問這個,換你自己要想辦法吧 我如約3天內給了! 還多給了(下午6:12) 迪:那你就等吧 別人要九點才有時間(下午6:12) 而且你不用講成這樣(下午6:13) 我今天如果要用扣的 也剛好而已(下午6:13) 憲:嗯,我等你9點(下午6:13) 迪:我只是不想做的那麼難看 問你而已(下午6:13) 看不懂 不用講成你很委屈(下午6:13) 憲:我沒說我委屈啊(下午6:14) 迪:換我自己想辦法 聽了多靠北(下午6:14) 憲:嗯等你(下午6:14) 迪:下來(下午8:07) (甲○○與庚○○通話6秒)(下午8:08) 快(下午8:10)
附表十二之3:庚○○與戊○○110年9月16日至22日對話1.110年9月16日: 彣:(播電話給庚○○,庚○○未接)(下午2:19) (播電話給庚○○,庚○○未接)(下午2:21) (播電話給庚○○,庚○○未接)(下午2:24) (戊○○與庚○○通話1分4秒) (下午2:59) (播電話給庚○○,庚○○未接)(下午5:24) (播電話給庚○○,庚○○未接)(下午5:25) (戊○○與庚○○通話22秒) (下午5:25) (戊○○與庚○○通話5秒) (下午5:28) 2.110年9月22日 彣:(戊○○與庚○○通話1分21秒) (下午11:07) 彣:下來(下午11:47) 我到了(下午11:47) 憲:ok(下午11:48)
附表十三、庚○○與甲○○之監聽譯文(警17803號卷69至97、 107至123頁)
庚○○、甲○○通訊監察譯文—編號01: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A → ← 對方電話B 通聯內容摘要 備 註 2020/11/26 16:36:43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B:喂,講話 A:我出1,000,你出多少 B:20啊 A:啊 B:我出20啊 A:喔,好,我先打給何,看怎樣我再打給你 B:等我一下,我等一下到山外打給你,我現在人在金城 A:好 金門縣○○鎮○○段○00000地號 2020/11/26 16:36:50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A:喂,講話 B:我出1,000,你出多少 A:20啊 B:啊 A:我出20啊 B:喔,好,我先打給何,看怎樣我再打給你 A:等我一下,我等一下到山外打給你,我現在人在金城 B:好 金門縣○○鎮○○路00號4樓屋頂 2020/11/26 17:03:16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B:怎樣 A:喂 B:怎樣 A:沒有啊,你不是問我,我打給何承謙(音譯)了啊說好啊 B:OK,那我等一下打給你 A:你什麼時候要來找我 B:等一下,我先問一下工地有沒有事情要安排 A:喔,好,他說他等一下就來了 B:OK,好 A:好 金門縣○○鎮○○段○00000地號 2020/11/26 17:03:11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A:怎樣 B:喂 A:怎樣 B:沒有啊,你不是問我,我打給何承謙(音譯)了啊說好啊 A:OK,那我等一下打給你 B:你什麼時候要來找我 A:等一下,我先問一下工地有沒有事情要安排 B:喔,好,他說他等一下就來了 A:OK,好 B:好 金門縣○○鎮○○里○○段○00000地號 2020/11/26 17:29:56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B:阿承 A:恩,怎樣 B:你出去外面等我 A:啊 B:老地方啦,停車場等我 金門縣○○鎮○○段○00000地號 2020/11/26 17:29:51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A:阿承 B:恩,怎樣 A:你出去外面等我 B:啊 A:老地方啦,停車場等我 金門縣○○鎮○○里○○○00號4F頂 2020/11/26 17:34:08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未接通。
金門縣○○鎮○○段○00000地號 2020/11/26 17:34:03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未接通。
金門縣○○鎮○○里○○段○00000地號 2020/11/27 10:38:52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A:喂 B:文迪,你趕快打給我,我跟你講,很嚴重喔,你趕快喔 A:啊 B:你那1,000塊要自己想辦法,要趕快給「阿彪」(戊○○),那個東西是那個的「承謙」的 A:好啦 B:你等一下趕快打給我 A:好啦 金門縣○○鎮○○○段0000000000地號 2020/11/27 10:39:01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A:喂 B:文迪,你趕快打給我,我跟你講,很嚴重喔,你趕快喔 A:啊 B:你那1,000塊要自己想辦法,要趕快給「阿彪」(戊○○),那個東西是那個的「承謙」的 A:好啦 B:你等一下趕快打給我 A:好啦 金門縣○○鎮○○里○○段○00000地號 2020/11/27 21:07:01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未接通。
金門縣○○鎮○○段○00000地號 2020/11/27 21:07:07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未接通。
金門縣金沙鎮獅山營區 2020/11/27 21:08:59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你最好趕快湊1千出來:阿彪給你的是何的,你說要給他一千沒消息,何來問我你在哪工作要去找你 快回我 2020/11/27 21:08:59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簡訊內容: 你最好趕快湊1千出來: 阿彪給你的是何的,你說要給他一千沒消息,何來問我你在哪工作要去找你 快回我
庚○○、甲○○通訊監察譯文—編號02: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A → ← 對方電話B 通聯內容摘要 備 註 2020/12/05 17:56:35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A:我再打給你 B:喂 A:我再打給你 B:那個何老闆今天問說你今天要給他錢,你是要匯給他還是怎樣 A:我等一下打給你,我還在上班 B:好,快一點,他在等我 A:我還在上班,等一下 B:啊 A:我還在上班 B:好,掰掰 金門縣○○鎮○○里○○000號4樓頂 2020/12/05 17:56:42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B:我再打給你 A:喂 B:我再打給你 A:那個何老闆今天問說你今天要給他錢,你是要匯給他還是怎樣 B:我等一下打給你,我還在上班 A:好,快一點,他在等我 B:我還在上班,等一下 A:啊 B:我還在上班 A:好,掰掰 金門縣○○鎮○○段○00000地號 2020/12/05 18:32:43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要回我電話!!:何說要拿錢你說今天要給他 2020/12/05 18:32:43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簡訊內容: 要回我電話!!:何說要拿錢你說今天要給他 2020/12/05 18:36:02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還在上班 等等 我也有事要找你 2020/12/05 18:36:01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簡訊內容: 還在上班 等等 我也有事要找你 2020/12/05 19:46:48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A:喂 B:你出來那個「好吃」檳榔這邊 A:什麼,哪裡 B:「好呷」檳榔這邊,這個路口 A:喔,好,好 B:我本來在新湖做啦 A:我知道,我現在在買飯,現在在包,等我一下,我馬上到 B:你在哪裡買飯 A:那個武林鹹酥雞這裡啊 B:喔,那我下面找你就好了 A:好 金門縣○○鎮○○○路0號9樓頂 2020/12/05 19:46:43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B:喂 A:你出來那個「好吃」檳榔這邊 B:什麼,哪裡 A:「好呷」檳榔這邊,這個路口 B:喔,好,好 A:我本來在新湖做啦 B:我知道,我現在在買飯,現在在包,等我一下,我馬上到 A:你在哪裡買飯 B:那個武林鹹酥雞這裡啊 A:喔,那我下面找你就好了 B:好 金門縣○○鎮○○段○00000地號
庚○○、甲○○通訊監察譯文—編號03: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A → ← 對方電話B 通聯內容摘要 備 註 2020/12/10 19:33:16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簡訊內容: 你答應何老闆10號要還給他2000:他打來問了,看怎樣你要回我! 2020/12/10 19:33:16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簡訊內容: 你答應何老闆10號要還給他2000:他打來問了,看怎樣你要回我! 2020/12/11 07:48:10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我昨天休息 晚上跟你聯絡 2020/12/11 07:48:09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簡訊內容: 我昨天休息 晚上跟你聯絡 2020/12/11 15:10:00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下班一定要找我! 2020/12/11 15:10:01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簡訊內容: 下班一定要找我! 2020/12/11 18:07:21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未接通。
金門縣○○鎮○○里○○段○00000地號 2020/12/11 18:07:28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未接通。
金門縣○○鄉○○路0號綜合大樓3F頂 2020/12/11 18:51:02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等我一下 忙完跟你聯絡 車上有別人 2020/12/11 18:51:02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簡訊內容: 等我一下 忙完跟你聯絡 車上有別人 2020/12/11 19:44:38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蘇豐成 (毒) B:喂 A:阿豐 B:ㄟ A:有辦法拿2000元借我嗎 B:裡面也沒做了啊 A:我明天拿還給你,有沒有辦法 B:我現在在外面 A:因為我明天包紅包 B:我現在在外面 A:我去找你啊 B:我在舊金城這裡啊 A:我去找你拿,看你方不方便啊 B:好啊,你過來,在弄酒糟旁邊的這間鐵皮屋 A:沒關係,我到舊金城打給你 B:舊金城弄酒糟這裡,在酒廠後面弄酒糟的 A:OK,我到酒廠那邊再打給你,再問你路 B:舊金城的酒廠喔 A:我到舊金城再打給你 B:好,好啦 金門縣○○鎮○○里○○段○0000地號 2020/12/11 19:48:45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B:喂,阿承 A:恩 B:你等我一下,我去金城拿個錢就上來了喔 A:好 B:好,掰掰 金門縣○○鎮○○里○○段○00000地號 2020/12/11 19:48:40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A:喂,阿承 B:恩 A:你等我一下,我去金城拿個錢就上來了喔 B:好 A:好,掰掰 金門縣○○鎮○○里○○000號4樓頂 2020/12/11 20:10:17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蘇豐成 (毒) B:喂 A:阿豐,我現在人在酒廠外面 B:你有看到旁邊有一個鐵皮嗎 A:旁邊,我沒看到 B:就在旁邊裡面啦,後面做水溝這裡啦 A:左邊右邊 B:圍牆上來,往酒廠這邊啦 A:什麼意思 B:酒廠有沒有,酒廠轉上來 A:恩 B:紅綠燈轉上來,轉上來之後轉一個彎,彎進來看到鐵皮,旁邊一間廟 A:一間廟,一間小間的廟,對,我知道 B:恩,在廟旁邊啦 A:廟旁邊,好,我知道 B:嘿啊 A:好 金門縣○○鎮○○○00號筒倉旁高架 2020/12/11 20:30:34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B:喂 A:喂,還要多久啊 B:我在太武山下了 A:啊 B:我在太武山了 A:喔,好啦,你到了再打給我 B:我等一下打給你,你再出來那個檳榔攤那邊 A:好啦,好 B:好,我打給你,你再出來 金門縣○○鎮○○里○○000號4樓頂 2020/12/11 20:30:41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A:喂 B:喂,還要多久啊 A:我在太武山下了 B:啊 A:我在太武山了 B:喔,好啦,你到了再打給我 A:我等一下打給你,你再出來那個檳榔攤那邊 B:好啦,好 A:好,我打給你,你再出來 金門縣○○鎮○○路00號2樓頂 2020/12/11 20:34:30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A:喂 B:你可以出來檳榔攤這邊等我了 A:好 B:好,掰掰 金門縣○○鎮○○里○○段○00000地號 2020/12/11 20:34:26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B:喂 A:你可以出來檳榔攤這邊等我了 B:好 A:好,掰掰 金門縣○○鎮○○里○○00號3F頂 2020/12/11 20:41:47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冷死了 2020/12/11 20:41:47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簡訊內容: 冷死了 2020/12/11 20:42:06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出門了 2020/12/11 20:42:07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簡訊內容: 出門了
庚○○、甲○○通訊監察譯文—編號04: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A → ← 對方電話B 通聯內容摘要 備 註 2020/12/12 11:27:23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蘇豐成 (毒) B:喂 A:我現在送便當,我送完便當等一下去找你 B:好,好啊 A:好 金門縣○○鎮○○里○○000號4樓頂 2020/12/12 19:03:01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來新湖載我 回家 2020/12/12 19:03:01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簡訊內容: 來新湖載我 回家 2020/12/12 19:03:06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順便找你 2020/12/12 19:03:06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簡訊內容: 順便找你 2020/12/12 19:03:24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載你回家什麼意思 2020/12/12 19:03:25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簡訊內容: 載你回家什麼意思 2020/12/12 19:04:03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我沒車回家 2020/12/12 19:04:02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簡訊內容: 我沒車回家 2020/12/12 19:05:10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嗯 2020/12/12 19:05:10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簡訊內容: 嗯 2020/12/12 19:11:17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A:喂 B:幹嘛,幹嘛 A:我不用穿衣服喔 B:你很慢耶 A:你隨叫隨到喔 B:對啊,隨叫隨到,我在這邊等你,趕快啦 金門縣○○鎮○○里○○段○00000地號 2020/12/12 19:11:12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B:喂 A:幹嘛,幹嘛 B:我不用穿衣服喔 A:你很慢耶 B:你隨叫隨到喔 A:對啊,隨叫隨到,我在這邊等你,趕快啦 金門縣○○鎮○○段000地號 2020/12/12 19:44:48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我在車站大便 你先去加油 2020/12/12 19:44:46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簡訊內容: 我在車站大便 你先去加油 2020/12/12 19:49:44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我好了 2020/12/12 19:49:44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簡訊內容: 我好了 2020/12/12 19:49:53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等等 2020/12/12 19:49:53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簡訊內容: 等等 2020/12/12 19:58:39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B:幹嘛 A:在哪裡啊 B:我在沙美車站啊 A:我也在車站啊,我在外面啊,在門這邊 B:到了,我在旁邊啦 金門縣○○鎮○○○路0段000號1F頂 2020/12/12 19:58:45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A:幹嘛 B:在哪裡啊 A:我在沙美車站啊 B:我也在車站啊,我在外面啊,在門這邊 A:到了,我在旁邊啦 金門縣○○鎮○○○路0段000號1F頂
庚○○、甲○○通訊監察譯文—編號05: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A → ← 對方電話B 通聯內容摘要 備 註 2020/12/14 08:56:46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蘇豐成 (毒) A:喂 B:嘿 A:你在哪 B:在工作 A:在哪裡做 B:在開瑄,你知道嗎 A:開瑄,我等一下下去打給你 B:好,在裡面啦,我不會跑啦,我在做人家的工 A:好,我等一下打給你 B:好,在開瑄裡面啦 A:好 B:好 金門縣○○鎮○○段00000地號 2020/12/14 17:28:57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蘇豐成 (毒) B:喂 A:阿豐,你在家對不對 B:我在家啊 A:我快到你停車的地方了 B:喔,好啊 A:好,掰掰 B:好 金門縣○○鎮○○里○○段○00000地號
庚○○、甲○○通訊監察譯文—編號06: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A → ← 對方電話B 通聯內容摘要 備 註 2020/12/16 18:21:09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B:在哪裡 A:吃飯 B:你在哪裡吃飯 A:山外啊 B:山外哪裡啊,我去找你啊 A:00排骨 B:在哪裡 A:在COCO的斜對面 B:COCO又在哪裡 A:賣飲料的你不知道 B:我不知道啊 A:這樣我不知道怎麼跟你講了ㄟ,等一下,在那個五金行對面啦 B:喔 A:什麼海豐的對面 B:喔,你還要多久吃完 金門縣○○鎮○○○路0號9樓頂 2020/12/16 18:21:04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A:在哪裡 B:吃飯 A:你在哪裡吃飯 B:山外啊 A:山外哪裡啊,我去找你啊 B:00排骨 A:在哪裡 B:在BOBO的斜對面 A:BOBO又在哪裡 B:賣飲料的你不知道 A:我不知道啊 B:這樣我不知道怎麼跟你講了ㄟ,等一下,在那個五金行對面啦 A:喔 B:什麼海豐的對面 A:喔,你還要多久吃完 金門縣○○鎮○○段○00000地號 2020/12/16 18:31:40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好了打給我 2020/12/16 18:31:39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簡訊內容: 好了打給我 2020/12/16 18:47:16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B:喂 A:幹嘛 B:我在署立醫院這邊 A:哪裡啊,什麼東西 B:你要在哪裡等我 A:恩…,你在哪 B:我在署立醫院這邊 A:那胖老爹啊 B:啊 A:胖老爹啊 B:胖老爹在哪裡 A:喔,天啊,你很誇張耶 B:我山外市區真的比較不熟 A:喔,那… B:台灣銀行這邊啦,我在台灣銀行門口啦 A:好啦,好啦 B:好,掰 金門縣○○鎮○○○路0號9樓頂 2020/12/16 18:47:21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A:喂 B:幹嘛 A:我在署立醫院這邊 B:哪裡啊,什麼東西 A:你要在哪裡等我 B:恩…,你在哪 A:我在署立醫院這邊 B:那胖老爹啊 A:啊 B:胖老爹啊 A:胖老爹在哪裡 B:喔,天啊,你很誇張耶 A:我山外市區真的比較不熟 B:喔,那… A:台灣銀行這邊啦,我在台灣銀行門口啦 B:好啦,好啦 A:好,掰 金門縣○○鎮○○○路0號9樓頂 2020/12/16 19:10:09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先回去吧 2020/12/16 19:10:09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簡訊內容: 先回去吧 2020/12/16 19:15:50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幹 這樣我明天怎麼放工 2020/12/16 19:15:49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簡訊內容: 幹 這樣我明天怎麼放工 2020/12/16 19:17:09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他就在忙你怪我嗎 2020/12/16 19:17:09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簡訊內容: 他就在忙你怪我嗎 2020/12/16 19:17:30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要就晚點在出來時間不知道 2020/12/16 19:17:31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簡訊內容: 要就晚點在出來時間不知道 2020/12/16 19:17:36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我可以等 我找到地方等了 2020/12/16 19:17:36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簡訊內容: 我可以等 我找到地方等了 2020/12/16 19:18:13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嗯你等吧他來我會跟你說 2020/12/16 19:18:13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簡訊內容: 嗯你等吧他來我會跟你說 2020/12/16 20:55:45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我家 2020/12/16 20:55:46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簡訊內容: 我家 2020/12/16 20:56:07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我慢慢開上去 2020/12/16 20:56:06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簡訊內容: 我慢慢開上去 2020/12/16 21:07:30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到 2020/12/16 21:07:29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簡訊內容: 到 2020/12/16 21:07:44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等我一下 2020/12/16 21:07:44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簡訊內容: 等我一下
庚○○、甲○○通訊監察譯文—編號07: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A → ← 對方電話B 通聯內容摘要 備 註 2020/12/19 14:14:17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你在哪 有上班嗎? 基隆市○○區○○路000號旁(中山拖車機房) 2020/12/19 14:14:16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簡訊內容: 你在哪 有上班嗎? 2020/12/19 14:52:55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未接通。
基隆市○○區○○路000號旁(中山拖車機房) 2020/12/19 14:52:51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未接通。
金門縣金沙鎮獅山營區 2020/12/19 15:08:25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未接通。
基隆市○○區○○路000號旁(中山拖車機房) 2020/12/19 15:08:20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未接通。
金門縣○○鎮○○里○○00○0號2F頂 2020/12/22 11:22:22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未接通。
基隆市○○區○○路000號旁(中山拖車機房) 2020/12/22 11:22:29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未接通。
金門縣金沙鎮獅山營區 2020/12/22 22:00:59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幹嘛 2020/12/22 22:00:59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簡訊內容: 幹嘛 2020/12/23 18:29:22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你今天要拿錢給何,他要我打給你 2020/12/23 18:29:23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簡訊內容: 你今天要拿錢給何,他要我打給你 2020/12/23 18:44:23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未接通。
金門縣○○鎮○○段○00000地號 2020/12/23 18:44:30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未接通。
金門縣金沙鎮獅山營區 2020/12/23 19:46:06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未接通。
金門縣○○鎮○○里○○段○00000地號 2020/12/23 19:46:11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未接通。
金門縣金沙鎮獅山營區 2020/12/23 19:46:48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何在找你 2020/12/23 19:46:49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簡訊內容: 何在找你 2020/12/23 20:39:03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簡訊內容: 你不要裝死,你不想他去上班地方找你吧 2020/12/23 20:39:04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簡訊內容: 你不要裝死,你不想他去上班地方找你吧 2020/12/24 17:16:20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未接通。
金門縣○○鎮○○里○○段○00000地號 2020/12/24 17:16:26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未接通。
金門縣金沙鎮獅山營區 2020/12/24 17:17:39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你是不是想被何揍啊...:他找不到你人很火大你還都不回 2020/12/24 17:17:39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簡訊內容: 你是不是想被何揍啊...:他找不到你人很火大你還都不回 2020/12/26 17:54:33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A:喂,那個何老闆叫我打給你,問你你再拿給他還是怎樣 B:我錢給「阿彪」了 A:啊 B:我錢剛剛拿給「阿彪」了 A:你已經拿給「阿彪」了,今天嗎 B:對,我剛剛給他了,你問他一下 A:好,OK,OK B:好 金門縣○○鎮○○里○○段○00000地號 2020/12/26 17:54:43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B:喂,那個何老闆叫我打給你,問你你再拿給他還是怎樣 A:我錢給「阿彪」了 B:啊 A:我錢剛剛拿給「阿彪」了 B:你已經拿給「阿彪」了,今天嗎 A:對,我剛剛給他了,你問他一下 B:好,OK,OK A:好 環島南路三段(尚義)(路燈編號:0641)
庚○○、甲○○通訊監察譯文—編號08: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A → ← 對方電話B 通聯內容摘要 備 註 2020/12/30 17:36:20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B:你在哪裡 A:啊,在家啊 B:我去找你,我要到了 A:啊 B:我去找你,我要到了 A:喔 B:好,掰掰 金門縣○○鎮○○里○○段○00000地號 2020/12/30 17:36:17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A:你在哪裡 B:啊,在家啊 A:我去找你,我要到了 B:啊 A:我去找你,我要到了 B:喔 A:好,掰掰 金門縣○○鎮○○里○○○00號4F頂 2020/12/30 17:39:23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到 2020/12/30 17:39:10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簡訊內容: 到 金門縣○○鎮○市里○○路○段000號8F 2020/12/30 17:40:23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到
庚○○、甲○○通訊監察譯文—編號09: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A → ← 對方電話B 通聯內容摘要 備 註 2021/01/05 10:10:16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明天別忘記錢 2021/01/05 10:10:16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庚○○ 簡訊內容: 明天別忘記錢 2021/01/05 11:11:31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好 2021/01/05 11:11:30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庚○○ 簡訊內容: 好 2021/01/06 14:20:22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幾點來找我 2021/01/06 14:20:22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庚○○ 簡訊內容: 幾點來找我 2021/01/06 14:20:58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六七點吧 2021/01/06 14:20:58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庚○○ 簡訊內容: 六七點吧 2021/01/06 14:21:10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嗯嗯 2021/01/06 14:21:10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庚○○ 簡訊內容: 嗯嗯 2021/01/06 14:21:28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要再加價購嗎 2021/01/06 14:21:28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庚○○ 簡訊內容: 要再加價購嗎 2021/01/06 17:48:29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B:你在哪裡 A:在家啊 B:我今天沒開車耶,你要不要來沙美 A:所以你是要怎樣 B:我今天沒開車啊 A:我知道啊,所以說你現在還要怎樣 B:還是我直接找他,你幫我聯絡 A:應該不會吧,幹,我也要找他啊 B:那你騎車過來沙美跟我會合啊 A:對啊,我知道,你的意思是說還他還 B:那我在沙美等你就好了 A:對啊,你現在要還他之外還要多還是怎麼樣 B:對,對對對,再預支 A:喔,好,好 B:那我在沙美等你還是 A:沙美等我啊,不然咧 B:OK,好,那電話聯絡啊 A:不然你現在要到等哪裡等我 B:我不想騎那麼遠,我可以騎進一點 A:我跟你講,你騎過來SEVEN啦,好不好 B:哪個SEVEN A:你…,陽翟啊 B:喔,那我到陽翟SEVEN等你 A:好,掰掰 金門縣○○鎮○○里○○段○00000地號 2021/01/06 17:48:24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庚○○ A:你在哪裡 B:在家啊 A:我今天沒開車耶,你要不要來沙美 B:所以你是要怎樣 A:我今天沒開車啊 B:我知道啊,所以說你現在還要怎樣 A:還是我直接找他,你幫我聯絡 B:應該不會吧,幹,我也要找他啊 A:那你騎車過來沙美跟我會合啊 B:對啊,我知道,你的意思是說還他還 A:那我在沙美等你就好了 B:對啊,你現在要還他之外還要多還是怎麼樣 A:對,對對對,再預支 B:喔,好,好 A:那我在沙美等你還是 B:沙美等我啊,不然咧 A:OK,好,那電話聯絡啊 B:不然你現在要到等哪裡等我 A:我不想騎那麼遠,我可以騎進一點 B:我跟你講,你騎過來SEVEN啦,好不好 A:哪個SEVEN B:你…,陽翟啊 A:喔,那我到陽翟SEVEN等你 B:好,掰掰 A:掰掰 金門郵政90926號信箱
庚○○、甲○○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0: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A → ← 對方電話B 通聯內容摘要 備 註 2021/01/12 16:43:53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晚一點在找你唷 7點左右 2021/01/12 16:43:53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簡訊內容: 晚一點在找你唷 7點左右 2021/01/12 17:56:42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B:你在哪裡 A:你要找他嗎 B:拿錢給你啊 A:我在家啊 B:我去載你喔 A:你要… B:對啊,我去載你啊 A:好,你來我再跟你講 B:好,掰掰 2021/01/12 17:56:34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B:你在哪裡 A:你要找他嗎 B:拿錢給你啊 A:我在家啊 B:我去載你喔 A:你要… B:對啊,我去載你啊 A:好,你來我再跟你講 B:好,掰掰 環島南路三段(尚義)(路燈編號:0641) 2021/01/12 18:02:45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我要到啦 2021/01/12 18:02:45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簡訊內容: 我要到啦 2021/01/12 18:03:04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等我吧 2021/01/12 18:03:04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簡訊內容: 等我吧 2021/01/12 18:24:22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你在幹嘛阿 2021/01/12 18:24:22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簡訊內容: 你在幹嘛阿 2021/01/12 18:24:44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等一下啦急勒 快好了 2021/01/12 18:24:44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簡訊內容: 等一下啦急勒 快好了 2021/01/12 18:24:57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冷阿 哈哈 2021/01/12 18:24:56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Z000000000 庚○○ 簡訊內容: 冷阿 哈哈 2021/01/12 18:26:39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幹 下來再說
庚○○、甲○○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1: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A → ← 對方電話B 通聯內容摘要 備 註 2021/01/15 18:23:10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B:幹嘛 A:你處理好了沒 B:不是明天嗎 A:所以你要等到明天是不是 B:對啊 A:你明天確定嗎 B:確定 A:人家在問喔 B:好,我確定 A:好 B:恩 金湖鎮復興路4-1號B棟4F 2021/01/15 18:23:16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庚○○ A:幹嘛 B:你處理好了沒 A:不是明天嗎 B:所以你要等到明天是不是 A:對啊 B:你明天確定嗎 A:確定 B:人家在問喔 A:好,我確定 B:好 A:恩 金門縣金沙鎮獅山營區 2021/01/15 18:29:15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A:喂 B:幹嘛,你說 A:他今天急著用錢,2000我先給他了,3000你明天要給他,不然他說你沒給他你就倒霉了 B:我知道,我那天不是跟你講明天啊 A:他不同意啊,沒關係啦,我已經跟他講好了,明天你就給他 B:唉唷,我知道啦 A:阿彪打給你了沒 B:沒打,我知道,那天就跟你講了就是明天了 A:什麼東西,沒差啊,我2000先給他了啊 B:好啦 A:然後阿彪打給你就不用接了啦 B:好啦 A:他也是要叫你還錢而已 B:喔,好 金湖鎮復興路4-1號B棟4F 2021/01/15 18:29:21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庚○○ B:喂 A:幹嘛,你說 B:他今天急著用錢,2000我先給他了,3000你明天要給他,不然他說你沒給他你就倒霉了 A:我知道,我那天不是跟你講明天啊 B:他不同意啊,沒關係啦,我已經跟他講好了,明天你就給他 A:唉唷,我知道啦 B:阿彪打給你了沒 A:沒打,我知道,那天就跟你講了就是明天了 B:什麼東西,沒差啊,我2000先給他了啊 A:好啦 B:然後阿彪打給你就不用接了啦 A:好啦 B:他也是要叫你還錢而已 A:喔,好 金門縣金沙鎮獅山營區 2021/01/16 17:56:16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B:喂 A:文迪 B:等我一下,我剛洗好澡,我現在下去金城,我等一下上來山外找你 A:幾點,我不在山外,我在臺灣,00剛才打給我,叫我打給你,你什麼時候好我要跟他講,你拿去沙美給他 B:那你先跟他講說我剛洗好澡,我下去金城拿個錢,我等一下就打給你 A:對,時間,多久 B:你再幫我聯絡他,我不知道多久,你再幫我聯絡他 A:你要跟人家講大概什麼時候啊 B:7點左右吧 A:恩 B:好,你跟他講7點左右,好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4樓 2021/01/16 17:56:12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庚○○ A:喂 B:文迪 A:等我一下,我剛洗好澡,我現在下去金城,我等一下上來山外找你 B:幾點,我不在山外,我在臺灣,00剛才打給我,叫我打給你,你什麼時候好我要跟他講,你拿去沙美給他 A:那你先跟他講說我剛洗好澡,我下去金城拿個錢,我等一下就打給你 B:對,時間,多久 A:你再幫我聯絡他,我不知道多久,你再幫我聯絡他 B:你要跟人家講大概什麼時候啊 A:7點左右吧 B:恩 A:好,你跟他講7點左右,好 金門縣金沙鎮獅山營區 2021/01/16 19:17:50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未接通。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4樓 2021/01/16 19:17:57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庚○○ 未接通。
金門縣○○鎮○○里○○○00號4F頂 2021/01/16 19:18:40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未接通。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4樓 2021/01/16 19:18:46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庚○○ 未接通。
金門縣○○鎮○○000號3F頂 2021/01/16 19:19:13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A:喂 B:慘了啦 A:怎樣 B:我老闆說禮拜一才要給我領 A:那你死定了,你準備被何冠打吧 B:你叫他等我一下,我想一下辦法 A:啊 B:你叫他等我一下啦,我跟別人借借看 A:你手機號碼我給他,我叫他現在打給你 B:好,你叫他現在打給我 A:好 B:恩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4樓 2021/01/16 19:19:09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庚○○ B:喂 A:慘了啦 B:怎樣 A:我老闆說禮拜一才要給我領 B:那你死定了,你準備被何冠打吧 A:你叫他等我一下,我想一下辦法 B:啊 A:你叫他等我一下啦,我跟別人借借看 B:你手機號碼我給他,我叫他現在打給你 A:好,你叫他現在打給我 B:好 A:恩 金門縣○○鎮○○段00地號 2021/01/16 19:27:04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B:喂 A:喂,你一樣去沙美找他,他電話不想外漏 B:OK,OK,好 A:到沙美跟我講,你要去喔,你不去的話就死定了 B:我現在去,我知道,我現在去 A:恩,好 B:好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4樓 2021/01/16 19:27:09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庚○○ A:喂 B:喂,你一樣去沙美找他,他電話不想外漏 A:OK,OK,好 B:到沙美跟我講,你要去喔,你不去的話就死定了 A:我現在去,我知道,我現在去 B:恩,好 A:好 金門縣金湖鎮金剛堡營區 2021/01/16 19:28:03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B:喂 A:等一下,他說他先處理別的事情,等他好了,他再跟我講,你再去找他 B:好,OK,好,我去沙美等他一下,沙美附近等他 A:好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4樓 2021/01/16 19:28:08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庚○○ A:喂 B:等一下,他說他先處理別的事情,等他好了,他再跟我講,你再去找他 A:好,OK,好,我去沙美等他一下,沙美附近等他 B:好 金門郵政90926號信箱 2021/01/16 20:22:58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他還沒忙完嗎 2021/01/16 20:22:57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庚○○ 簡訊內容: 他還沒忙完嗎 2021/01/16 20:23:17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沒 2021/01/16 20:24:25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庚○○ 簡訊內容: 沒 2021/01/16 20:31:09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你能問一下 大概還要多久嗎 要不然我在外面有點無聊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4樓 2021/01/16 20:31:06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庚○○ 簡訊內容: 你能問一下 大概還要多久嗎 要不然我在外面有點無聊 2021/01/16 20:41:46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你只能等!不然就是被揍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4樓 2021/01/16 20:41:46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庚○○ 簡訊內容: 你只能等!不然就是被揍 2021/01/16 20:42:09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不然就是回家再出來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4樓 2021/01/16 20:42:10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庚○○ 簡訊內容: 不然就是回家再出來 2021/01/16 20:43:53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B:喂 A:何老闆叫你先回去 B:啊 A:何老闆叫你先回去 B:好啦,我先回去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4樓 2021/01/16 20:43:59 0000000000 甲○○ ← 0000000000 庚○○ A:喂 B:何老闆叫你先回去 A:啊 B:何老闆叫你先回去 A:好啦,我先回去 金門縣金沙鎮西山前炮一連營區 2021/01/18 15:50:10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語音留言: 幹,文迪,你趕快回我電話,你今天要還何老闆錢,幹,你還不接電話。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4樓 2021/01/18 15:50:58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未接通。
2021/01/18 15:51:54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晚一點聯絡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4樓 2021/01/18 15:52:40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你今天不要出狀況喔!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4樓 2021/01/18 18:32:43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未接通。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4樓 2021/01/18 18:36:34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B:喂,等我一下,我等一下領到錢我再打給你 A:不是啊,你要跟他講一下大概時間或怎麼樣,不要都不接電話,幹,他就在滾了你還 B:等我一下,我老闆在飛機上,他快到了 A:他飛機上快到了 B:對,7點或7點半左右,我今天拿給他啦,今天之前拿給他 A:喔,好,我這樣跟他講喔,你自己 B:你跟他講今天一定會拿給他 A:你自己拿去沙美給他喔 B:我知道,你回來了嘿 A:怎麼可能 B:OK,好 A:他都還沒收回來,拿個屁 B:我瞭解,我知道,我今天給他啦 A:好 B:叫他等我一下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4樓 2021/01/18 20:36:51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未接通。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4樓 2021/01/18 20:37:18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未接通。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4樓 2021/01/18 20:39:50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你這是在搞什麼?:掛電話?:你真的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吧 2021/01/18 20:40:09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B:你先不要傳,等我一下,我們老闆到現在都還沒接電話,我知道啦,我今天一定處理出來 A:對啊,你不要掛電話,你就接起來跟我講就好了,幹嘛掛我電話 B:剛才旁邊有人啊 A:好 B:剛才旁邊有人 A:你自己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4樓 2021/01/18 20:49:19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未接通。
2021/01/18 20:49:48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未接通。
2021/01/18 20:50:09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打來 2021/01/18 20:51:21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打來 2021/01/18 20:56:33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打來 2021/01/18 20:57:52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未接通。
2021/01/18 21:01:34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打來 2021/01/18 21:21:21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A:喂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4樓 2021/01/18 21:21:41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B:喂,不用了,我叫阿彪幫我聯絡了 A:你有拿去給他了喔 B:對,我現在要拿去給他了,掰掰 A:好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4樓
庚○○、甲○○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2: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A → ← 對方電話B 通聯內容摘要 備 註 2021/01/19 14:32:16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未接通。
2021/01/19 14:32:43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找你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4樓 2021/01/19 14:33:55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找你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4樓 2021/01/19 14:39:05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找你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4樓 2021/01/19 16:23:47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未接通。
2021/01/19 16:24:36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未接通。
2021/01/19 16:25:18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未接通。
2021/01/19 16:26:52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欸欸欸欸欸欸 2021/01/19 16:32:04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欸欸欸欸欸欸 2021/01/19 16:37:04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欸欸欸欸欸欸 2021/01/19 16:42:16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欸欸欸欸欸欸 2021/01/19 16:43:15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未接通。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4樓 2021/01/19 16:47:28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欸欸欸欸欸欸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4樓 2021/01/19 18:15:22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我在台灣幹嘛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4樓 2021/01/19 18:20:11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幫我問你老闆有沒有空 看方不方便找他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4樓 2021/01/19 18:39:34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沒了 2021/01/19 18:39:35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空了 2021/01/19 18:40:03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了 回來在聯絡 2021/01/23 17:15:37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疑惑「幫我問你老闆有沒有空 看方不方便找他」 2021/01/23 17:15:42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收回疑惑「幫我問你老闆有沒有空 看方不方便找他」 2021/01/23 17:16:11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驚嘆「欸欸欸欸欸欸」 2021/01/23 17:16:16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驚嘆「欸欸欸欸欸欸」 2021/01/23 17:16:16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收回驚嘆「欸欸欸欸欸欸」 2021/01/23 17:16:16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大笑「欸欸欸欸欸欸」 2021/01/23 17:16:17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收回大笑「欸欸欸欸欸欸」 2021/01/23 17:23:50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還沒回去別吵 2021/01/26 22:05:57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未接通。
新北市○○區○○街000號9樓 2021/01/27 12:52:23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未接通。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4樓 2021/01/27 12:52:29 0000000000 ← 0000000000 庚○○ 未接通。
金門縣金沙鎮獅山營區 2021/01/27 12:53:02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何老闆上班了,你要的話在跟我說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4樓 2021/01/27 12:53:02 0000000000 ← 0000000000 庚○○ 簡訊內容: 何老闆上班了,你要的話在跟我說 2021/02/10 09:34:42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未接通。
金門縣○○鎮○○里○○000號4樓頂 2021/02/10 09:35:11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Z000000000 甲○○ 簡訊內容: 有沒有要!回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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